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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訊】還未發生的後續治療費,是否予以支援?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2-12-05
簡介遊某的後續治療費已經鑑定,應予支援,對保險公司提出待實際發生的意見不予採納

後續治療費用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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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訊】還未發生的後續治療費,是否予以支援?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被侵權人要求賠償還未發生的後續治療費,是否應得到支援?近期,寧國市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

遊某乘坐公交車準備下車時,因駕駛員突然剎車而摔倒受傷。住院治療後,醫院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鑑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後續取內固定費用約9000元。遊某治療結束後,向公交公司提出賠償,公交公司以已購買保險為由,要求遊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幾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調解意見。遊某將公交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59852。40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後續治療費應待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

法院審理認為:

保險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的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應在保險範圍內對遊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遊某的後續治療費已經鑑定,應予支援,對保險公司提出待實際發生的意見不予採納。但後續治療費已包括後續各項費用,故對遊某要求的二次手術期間護理費、營養費不予支援。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對遊某的各項損失51848。30元予以賠償,其中包括後續治療費9000元;公交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判決書送達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對後續治療費提出異議。二審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規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根據一審提交的鑑定意見,後續治療費可以確定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二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案件簡訊】還未發生的後續治療費,是否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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