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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氣憤!廈門一女子發現自己“被死亡”!還有頭像和悼詞

  • 由 海峽導報大生活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2-12-23
簡介因此思明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應承擔侵權責任思明法院審理認為——要求被告網路祭祀平臺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想發火怎麼辦

人好好活著

卻突然發現自己

“被死亡”

在網

絡平臺祭奠

還有

頭像、生活照、悼詞……

如此

膈應人

的事

竟讓廈門一女子碰上了

太氣憤!廈門一女子發現自己“被死亡”!還有頭像和悼詞

太氣憤!廈門一女子發現自己“被死亡”!還有頭像和悼詞

網路祭掃推動了綠色、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但在網路平臺實際的運營過程中,由於監管不嚴、利益驅使,導致亂象叢生。

市民小璐(化名)就在網路平臺上被人“膈應”了一回

,她本人還好好活著,卻被人在網路平臺祭奠。為此,

她狀告網路祭祀平臺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

近日,思明法院釋出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

怪事:

人還活著

一次偶然的機會

小璐的朋友發現

某網路祭祀平臺內設有

該館建立於2016年1月,6年來訪問量達4。3萬餘人次。網頁上

被人在網路平臺祭奠

,“2010年1月某天晚上離校後失蹤,過了好幾天才在海里發現她面目全非的屍體,願在天堂安息”。

紀念館

“廈門美麗女孩小璐紀念館”

太氣憤!廈門一女子發現自己“被死亡”!還有頭像和悼詞

小璐得知這件事後

詳細記載了小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貫、悼詞

網頁中記載的個人資訊

均與其本人

設有靈堂、網上墓園等動畫背景,都放著小璐的頭像,另外還設有“音容笑貌”模組,釋出了10張小璐的生活照

而且所有照片

十分氣憤

資訊一致

她認為網路祭祀平臺

侵害其

都是她釋出在

要求平臺

個人社交平臺的生活照

太氣憤!廈門一女子發現自己“被死亡”!還有頭像和悼詞

肖像權、名譽權

,但因這個紀念館設立於多年前,當時還未實行實名制登記,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設立使用者的IP地址及暱稱、登入名,無法提供其真實姓名、地址、電話等資訊。

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網路祭祀平臺也確認這些情況屬實

判決:

網路祭祀平臺

網路祭祀平臺應嚴格稽核被紀念人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對設立者與被紀念人的身份關係及被紀念人的死亡資訊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如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等),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平臺對他人人格權益進行侵害。

由於平臺未嚴格履行稽核責任,且未要求註冊使用者進行實名認證,導致璐璐人格權益被他人侵害且無法查明實施侵害的具體網路使用者。

因此

思明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應承擔侵權責任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

要求被告網路祭祀平臺

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

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平臺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從事網路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網路平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網路服務提供者亦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防止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平臺實施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告網路祭奠平臺應對其使用者設立紀念館進行嚴格稽核,但平臺並未嚴格審查被紀念者小璐的資訊、未嚴格落實註冊使用者實名認證,導致實際侵權人認定難,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生活中,當發現自己的民事權益被他人利用網路服務進行侵害時,

法官說法:

,防止自身合法權益繼續被侵害。網路平臺經營者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否則應就損害擴大部分與實施侵權的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平臺並非法外之地

應當及時留存證據並將相關訴求及初步證據反饋給網路平臺的經營者

法條連結: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網路使用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宣告。宣告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宣告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宣告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路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路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反通知規則】

網路平臺並非法外之地

網路空間的執行應有所規矩

守護網路空間的良好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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