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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宣告物品遺失概不負責有效嗎?

簡介小李找到游泳館的經理討要說法,經理指了指館內多處張貼著的明顯標語“請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若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並說道:“我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貴重物品自己看好,丟了不關我們的事

遺失物品屬於什麼案子

“請保管好您的物品,一旦丟失概不負責!”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在不少餐館、酒店、超市等看到商家在牆上貼一些類似的免責標語,那麼,貼了標語商家就可以不用為顧客丟失物品負責了嗎?

【案件回顧】

近日,家住寶雞市渭濱區的小李下班後去單位附近新開的游泳館游泳,他把自己的手機和衣物放在游泳館設定的儲物櫃裡,按照提示鎖好櫃門後游泳去了。游完回來,小李發現儲物櫃開著,自己的衣物還在,手機卻不見蹤影。小李找到游泳館的經理討要說法,經理指了指館內多處張貼著的明顯標語“請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若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並說道:“我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貴重物品自己看好,丟了不關我們的事。”對此,小李很是氣憤。

【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第497條第2款規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中,警示標語透過在顯著位置張貼的方式進行提示,作為格式條款訂入到小李與游泳館之間的消費合同中。但游泳館的經營者應當預見消費者通常情況下會將手機等貴重電子產品放入儲物櫃。所以,游泳館應為此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質量合格的鎖具、配備專門的人員看管等,以保障顧客財物的安全。游泳館不能透過格式條款來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這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游泳館不合理地免除責任是無效的,仍要對小李的損失承擔責任。 (據《寶雞日報》)

【來源:陝西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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