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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花萬元辦健身意外死亡,老人持死亡證明退款卻被扣違約金

簡介本案中的合同顯然是健身提供的,合同的內容中“因家庭、工作、身體等原因要求終止合同,可以扣除25%的違約金”這是沒有問題,但他將人死亡的情況限縮解釋為“身體原因”,這顯然是一種讓人無法接受並且違背常理的解釋,因此,健身房如果依據這個條款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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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死了,還說他違約,要賠錢!”孫大爺小兒子在健身房花10800元上24節私教課,上一課算一課,還剩3600元課程費時候,小兒子在家意外墜樓死亡。處理完後事後,孫大爺帶著兒子的死亡證明找到健身房要求將剩餘的3600元退還,但健身房卻要求扣除25%的違約金約900元,只退了2700元。

理由是當初小兒子和健身房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因身體等原因終止合同的,要扣25%的違約金。孫大爺不認可這種說法,堅持要求全額退款。(來源1818黃金眼)

兒子花萬元辦健身意外死亡,老人持死亡證明退款卻被扣違約金

1、對孫大爺來說,老來喪子本就是讓人痛苦的事情,本以為拿著兒子的死亡證明就能順利地把剩下的3600元退回來,沒想到健身房卻以“死了是符合合同中身體原因”導致的違約,如果終止合同就堅決扣25%的錢。看似有合同依據,實際上不行!

合同簽訂的目的在於雙方順利地履行,達到雙方最初簽訂合同的目的。而法律規定,合同中最重要的三個因素就是當事人、標的內容和合同金額。如果這三個因素出現問題,那麼合同的存在或者履行將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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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身房的解釋缺乏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及其他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中的條款如果是減輕自己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或者不當的加重對方義務的,這種條款屬於無效條款。提供條款一方不得以該條款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本案中的合同顯然是健身提供的,合同的內容中“因家庭、工作、身體等原因要求終止合同,可以扣除25%的違約金”這是沒有問題,但他將人死亡的情況限縮解釋為“身體原因”,這顯然是一種讓人無法接受並且違背常理的解釋,因此,健身房如果依據這個條款來解釋扣錢的原因是絕對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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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大爺可以“合同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返還剩餘錢財。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因為訂立合同的目的因為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實現,那麼雙方都有權利解除合同。如今大爺的兒子已經意外死亡,而兒子的財產和權 利繼承人(也就是孫大爺)又無法完成當初健身合同訂立的目的。

雖然孫大爺在理論上是合同的繼受人,按照原理可以由他繼續履行合同內容。但孫大爺年齡偏大,身體不允許他繼續接受如此劇烈的健身訓練,如果繼續履行健身合同的義務,有可能導致孫大爺受到更重的傷害,基於這種不可抗力的原因,孫大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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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健身房老闆,早就主動把錢退了,區區幾千塊錢就當是寬慰老人,既給自己安慰,又側面為自己宣傳人道主義關懷,如今這事情誰都知道,誰還願意去他那裡健身,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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