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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泰安一批經營者被處罰

簡介案例九:彭瓊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2022年4月24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岱嶽匯景新城專案檢查,發現建築工地食堂1處,現場未見《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

鳳凰百貨超市怎麼查積分

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因生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檢中判為不合格產品,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韻園超市經營銷售的韭菜在2022年1月17日的監督性抽檢中腐黴利專案實測值為1。26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殘留量≤0。2mg/kg的技術要求,該批次食品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母親菜快餐館使用的餐飲具在2020年10月13日抽樣檢查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專案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於2020年11月6日將該《檢驗報告》送達該店,當場對該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給予警告。我局在2022年1月21日收到2021年8月3日的抽樣該店的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專案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店對上述檢驗結果均無異議。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

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傳傑百貨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3月3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傳傑百貨超市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現場無法提供店內所售食品“海天醬油”的進貨單據、供貨方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檔案。2022年1月11日,針對該店未履行索證索票的行為,執法人員已對其下達過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再次出現上述問題,屬於拒不改正。肥城市傳傑百貨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非擼不可燒烤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製售許可在網路平臺經營冷盤案

2022年1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投訴對肥城市非擼不可燒烤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美團外賣平臺有冷盤“涼拌西紅柿”,肥城市非擼不可燒烤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製售許可在網路平臺經營冷盤的行為,違反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的規定。依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偉順辣子雞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製售許可在網路平臺經營冷盤案

2022年1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投訴對肥城市偉順辣子雞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美團外賣平臺有冷盤“皮蛋豆腐”,肥城市偉順辣子雞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製售許可在網路平臺經營冷盤的行為,違反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的規定。依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張秀柚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2年3月17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碧桂園鳳凰瀾庭專案部檢查,發現建築工地食堂1處,現場未見《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肥城市書香餐飲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書香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肥城市辛峰肉製品加工處未按規定進行進貨查驗並儲存相關憑證從事食品加工案

2021 年 7月 21 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辛峰肉製品加工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未提供相關食品新增劑的進貨查驗證明及儲存進貨憑證,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2月2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小作坊進行檢查,當事人仍無法提供上述食品新增劑的進貨查驗證明及儲存進貨憑證。肥城市辛峰肉製品加工處未按規定進行進貨查驗並儲存相關憑證從事食品加工。其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根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肥城市倪妮生鮮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倪妮生鮮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肥城市躍山牛肉板麵店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躍山牛肉板麵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彭瓊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2年4月24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岱嶽匯景新城專案檢查,發現建築工地食堂1處,現場未見《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肥城鮮惠生鮮超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鮮惠生鮮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該商品的進貨查驗證明且未儲存進貨憑證,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4月7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該店仍無法提供該產品的進貨查驗證明。當事人肥城鮮惠生鮮超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肥城市孫伯鎮張桂珍食品門市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孫伯鎮張桂珍食品門市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該商品的進貨查驗證明且未儲存進貨憑證,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4月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該店仍無法提供該產品的進貨查驗證明。當事人肥城市孫伯鎮張桂珍食品門市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肥城市查家糧油店購進食品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4月11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肥城市查家糧油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4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店購進食品仍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

肥城市建博饅頭房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3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肥城市建博饅頭房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4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店購進食品仍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購進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四:

石秋英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2年3月3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金洲大市場日常檢查中,發現一家掛有“吉瑞福源聚”招牌的餐飲店正在營業,該店負責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五:

肥城市帥家食品店採購食品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3月17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帥家食品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貨架紙箱上發現猴頭菇穀物營養粉27桶,現場無法提供猴頭菇穀物營養粉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執法人員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4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到當事人經營的肥城市帥家食品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貨架上發現海之聖生物肽複合固體飲料4箱零2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海之聖生物肽複合固體飲料的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當事人採購食品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經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六:

肥城市龍濤綜合商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龍濤綜合商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肥城市龍濤綜合商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七:

肥城市建才饅頭房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建才饅頭房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肥城市建才饅頭房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八:

肥城市小鎮故事酒店未定期維護、清洗、校驗餐飲服務設施案

2022年2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肥城市小鎮故事酒店進行日常食品經營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消毒櫃衛生情況較差,要求當事人提供消毒櫃的定期維護、清洗記錄,該店無法提供,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給予警告。2022年3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肥城市小鎮故事酒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依舊未維護、清洗該消毒櫃,也無法提供該消毒櫃的定期維護、清洗記錄。該店未定期維護、清洗、校驗餐飲服務設施且逾期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九:

陳勝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產品相關證明檔案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安站陳勝綜合門市部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能提供相關產品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產品相關證明檔案,執法人員依法對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給予警告。2022年3月30日,執法人員再次進行檢查,該店依然未能提供相關產品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產品相關證明檔案。陳勝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產品相關證明檔案且未按要求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

王金煥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且未按要求進行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金煥綜合門市部處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能提供相關產品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產品相關證明檔案,執法人員依法對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給予警告。2022年3月31日,執法人員再次進行檢查,該店依然未能提供以上產品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產品相關證明檔案。當事人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且未按要求進行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一:

肥城市安站慶民茶莊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2年2月16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慶民茶莊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二:

肥城市安站辛顯健門市部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2年2月16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辛顯健經營的店鋪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三:

肥城市軍揚託管中心進貨時未按規定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且未儲存相關憑證案

2022年2月15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軍揚託管中心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視該中心索證索票情況,該中心未能提供現場使用大米的供貨商資質和相關證明檔案,也未索取相關票據,執法人員對該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給予警告,2022年3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該店仍未能提供現場使用大米的供貨商資質和相關證明檔案,仍未索取相關票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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