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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下落不明的時間如何計算?

簡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

下落不明幾年為失蹤人

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

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下落不明的時間如何計算?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宣告失蹤的法定期間為2年,從失蹤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失蹤的,失蹤期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宣告失蹤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事實得到確認,法院應以判決方式宣告被申請人失蹤。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是相對應的兩個制度: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下落不明的時間如何計算?

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下落不明的時間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能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有哪些?

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下落不明的時間如何計算?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前一順位人不申請宣告失蹤的,後順位申請人是不能申請的,但申請撤銷失蹤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宣告失蹤的,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但不能發生繼承和財產所有權轉移等法律後果。而宣告死亡則產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財產關係發生繼承,而人身關係消失。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現,該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後,財產關係應當恢復,即繼承人應當將所繼承的財產返還,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而人身關係中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恢復,夫妻關係則要取決於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無論再婚以後的配偶是否離婚或者再婚以後是否離婚,其婚姻關係均不能自然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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