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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9月1日起施行,最高嚴罰500萬你怕了嗎?
- 2022-03-29
回收許可證取消了嗎
新《固廢法》對礦山的影響主要是選廠生產和尾礦庫使用。大部分地方政府現在都在嚴管尾礦庫,限制新建尾礦庫,礦山選廠實行尾礦幹堆技術,尾砂綜合利用技術都是刻不容緩。
文中提及,新《固廢法》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的處罰力度,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最高可罰至500萬元
,除此之外還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
政策來源 |
連雲港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4月29日修訂透過,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處罰金額大幅度提高
新增處罰規定
“嚴懲重罰”的另外一個體現是,針對特定環境違法行為,除對企業本身進行行政處罰外,同時對企業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新固廢法應該是目前所有環境法律法規中適用“雙罰制”最多的一部法律。
另外,新法還增加了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的規定。
因此,掌握瞭解新固廢法內容,一方面瞭解哪些是企業生產運營的“高壓線”不可觸碰;另一方面有利於企業更為科學地部署發展戰略規劃和擬定內部環境管理制度。
未貼“危險廢物”標誌,重罰10-100萬
新《固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汙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裝置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並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新《固廢法》亮點
1完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
新《固廢法》迴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對建立資訊化監管體系、動態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強化危廢處置設施建設、規範危險廢物貯存、加強危廢跨省轉移管理等危險廢物監管制度進行了完善。
2取消固廢防治設施驗收許可
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對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驗收實施的行政許可,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將原《固廢法》第十四條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專案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修改為新《固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3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簡稱EPR),是指將生產者對其產品所承擔的環境責任從生產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週期的制度。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迴圈低碳發展的內在要求,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製造業轉型升級具有積極意義。
4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新《固廢法》專門增設“保障措施”一章,作為第七章,系統規定強制保險、資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援、稅收優惠、綠色採購等保障措施。從用地、設施場所建設、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從業人員培訓和指導、產業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汙染防治技術進步、政府資金安排、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優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
5實施最嚴格法律責任
新《固廢法》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從過去共21條,增加到現在共23條,
增加了處罰種類
,
提高了罰款額度
,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例如,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和處理後的汙泥的,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以及經
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
,
最高都可罰到五百萬元
,這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中,是最高額度的處罰。
除此之外,還在第二十七條明確授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條明確了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有獎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