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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華猥褻案9歲受害人輕傷二級 判5年還上訴想無罪 可憐天下父母

簡介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6月17日宣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周燕芬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輕傷二級不賠錢判幾年

王振華猥褻案9歲受害人輕傷二級 判5年還上訴想無罪 可憐天下父母

網路圖片王振華

上海警方2019年7月3日通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3日晚間釋出公告,確認董事長王振華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振華、周燕芬批准逮捕。

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6月17日宣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周燕芬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對於該判決結果在社會上產生很大質疑,認為判決太輕了,不足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起不到威懾警示效果。

王振華是上海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長,還有很多社會頭銜,在社會上有很多人脈和資源毫無疑問,但在這件事情上王振華依舊被依法逮捕公訴,很多人還是對他這種劣跡避之不及。但一審判決後,不僅僅社會一片質疑和譴責。

6月18日上午

被害人代理律師表示,不認可一審判決結果,已向普陀區檢察院申請抗訴。

王振華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下午釋出宣告稱,王振華已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無罪。

該案審判長表示,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

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

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法學專家質疑到,

關於

該案的關鍵在於“輕傷二級”的危害後果具體傷在在什麼部位?是怎樣形成的?如果輕傷結果是在幼女反抗時行為人毆打造成,或者是在犯罪過程中因強行實施猥褻行為造成的,則能構成其他惡劣情節,適用更重的法定刑。

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等原因案情沒有公開。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受害人的代理律師計時俊接受媒體採訪表示:

案發當天,王振華給周燕芬許諾10萬元,讓她帶一個小女孩到他的房間去,事成後將錢打給她。

沒想到,周燕芬帶了兩個小女孩過來,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出現,出乎王振華意料,他讓周燕芬將12歲女孩帶去逛街。

在房間,他侵犯了9歲女孩。案發後,9歲女孩哭著將此事告訴12歲女孩,一直說王振華是“大色狼,大流氓”,她給母親打電話,希望母親來接。但當時母親正在忙,以為孩子使小孩子脾氣,

就說“反正明天你就和阿姨一塊兒回來了,今天媽媽不用去接。女孩感到害怕。第二天,當聽到王振華還要來時,她拒絕了,

並再次給母親打電話,告知事情經過,母親連夜趕到上海,將女孩接了回去。

這也是事情敗露導致案發

計時俊

稱,

王振華侵犯後立即轉賬10萬,庭上堅稱是誣陷

在庭審上和筆錄中,周燕芬稱自己曾長期給給王振華提供女性,不過以前都是成年女性,這次她以為是“王總的口味變了。”

周燕芬願意長期給王振華提供這樣的“服務”,主要是因為錢。此案中,9歲女孩遭王振華侵犯10分鐘後,王振華就給周燕芬轉了10萬元,這是起訴書上承認的事實,

計時俊

說到。

案發時,本案中王振華系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還有許多社會頭銜,不僅僅有錢,還有較高社會地位及豐富社會資源。案發後其社會頭銜相繼被撤銷。一審判決五年為何在社會上產生巨大爭議?主要還是社會影響極壞,五年的判決被認為犯罪成本太輕了,不足以產生警示威懾效應,完全沒有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強烈示警意義。其次本案的犯罪性質十分惡劣,“

被告人王振華對

9歲

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

”還不夠惡劣?

王振華對9歲被害人造成了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出於保護未成年法律要求,並沒有公開輕傷二級發生部位及造成原因。這一點應該是本案的另外一個重點,”

網上

甚至出現“質疑被害人輕傷二級的鑑定結果。這種“質疑”不知道是出於什麼人之手?”

我們口口聲聲說孩子們是祖國未來的花朵,當然這些都是一些廣義的說法的。從狹義的角度來說,做了父母的,如果自己9歲12歲的女兒被人騙出去這樣“玩”是什麼心情?9歲的女兒被一個女人騙到上海,帶到酒店讓一個“老男人單獨相處”,女騙子則為了方便老男人特意帶著12歲的女孩迴避,方便老男人“好辦事”,猥褻過程中造成9歲的被害人輕傷二級,滿足後馬上給介紹人10萬元。筆錄及法庭上,同案被告人承認以前就經常給王振華介紹女人,不過都是成年的女人,這次她以(為認為)是“王總的口味變了。”

網上關於王振華的律師說的王振華口供(供述)一直都是穩定,從公開的新聞報道中,審判長有這麼一句話“

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

,這也許就是被告律師口中的”穩定“。

這能說明什麼?審判刑事案件在證據鏈條完善的情況下,口供有無對案件審判沒有任何干擾。換句話說,審判刑事案件不是以口供來判案。

本案中到底有沒有”

從重處罰“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情節?各位看完以上都能判斷出來,如果五年判決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彰顯,筆者只能說回家把你女兒保護好,要防範身邊的朋友,警惕他們以任何名義把你女兒拐騙出去供人猥褻。五年的判決對王振華究竟有什麼影響?公司兒子接任董事長,在監獄一個封閉的環境下,王振華會真正受到勞動改造?

這起判決對社會有什麼影響?是否蔑視司法和公眾的智商及認知,判決結果要接受社會檢驗,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對照法律條文作為依據和標標。法律條文在立法中能成為法,首先要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判決的結果背棄社會民意,不是案件有問題就是法律條款的立法需要糾正。在任何一個法制社會不會5年放過王振華,這種判決對不起天下父母,更對不起天下的成年人。在任何一起不公的判決中,我們不應該冷漠,這是關乎大多數人的利益,即使你生的兒子,你不能確保你兒子將來結婚就一定會再生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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