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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寧,遊樂場游泳池發生爆炸垮塌,造成1死7傷

簡介具體到本案,遊客和遊樂場達成合同服務合同,遊樂場本應當保障遊客的安全,卻不慎發生事故,造成遊客傷亡,自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爆炸吧遊樂豆口令

“太不幸了!1死7傷!”7月16日,四川遂寧,一室外遊樂場游泳池“垮塌”、“爆炸”,導致游泳池池水流向低處,多名遊客被沖走,事故造成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7人住院治療。

四川遂寧,遊樂場游泳池發生爆炸垮塌,造成1死7傷

目前,當地有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事故具體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隨著夏季的到來,由於天氣炎熱,大人們總喜歡帶孩子們到遊樂場去遊玩,沒想到竟然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故,真是太可怕了。

那麼從法律上來說,遊樂場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首先,從刑法上來說,遊樂場在經營期間發生嚴重事故,造成人員1死7傷,其負責人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第一、該案是否屬於意外事件呢?

重大責任事故罪和意外事件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後果,關鍵區別是主觀上,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上存在過失,而意外事件不存在過失。

本案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看遊樂場的游泳池設定上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配置救生員,材料是否合格,最後等待應急部門的事故責任鑑定來判斷。

第二、根據司法解釋,發生重大事故,其單位負責人、股東、直接責任人、安全負責人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從民事上來說,遊樂場需要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遊客和遊樂場達成合同服務合同,遊樂場本應當保障遊客的安全,卻不慎發生事故,造成遊客傷亡,自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遊樂場應當賠償遊客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陪護費、傷殘補助金icon甚至死亡賠償金。

最後,實際上,各地類似的簡易遊樂場非常多。因此,該事件提醒各地一定要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遊客安全,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四川遂寧,遊樂場游泳池發生爆炸垮塌,造成1死7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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