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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拆遷,如何確定房屋的賠償標準?

簡介最後,最高法認定一審、二審法院未對相關事實進行查明,屬於基本事實不清,因此對王某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數額適用法律、法規不當

車庫無證拆了怎麼賠償

■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

關於房屋在拆遷過程中是否應該獲得補償問題,一般拆遷人會就房屋是否具有產籍進行認定。拆遷方確認產權人之後,對房屋面積、房屋用途進行確認,綜合房屋用途,對房屋實行分類補償。

但是對於無證房屋是否一律認定為違建呢?

在1984年1月5日釋出《城市規劃條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前建成的房屋,即使房屋無相關審批手續,在房屋認定時,也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築。

那麼對於沒有獲得房屋產籍,且1990年之前自建連體房拆遷應該遵循什麼標準進行補償呢?

無證房屋拆遷,如何確定房屋的賠償標準?

基本案情

王某原所在地吉林省永平村人。

1964年,徐某由遼寧省瀋陽市下鄉至王某所在村後,二人結婚。

1980年,二人回到遼寧省瀋陽市購買無產權房一間,同年在其房屋邊,又自建連體房屋三間。

2006年初,王某於當地派出所辦理了瀋陽市居住證。同年七月,當地對其下達強制拆除通知,對王某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王某對此表示不服,起訴至基層人民法院。王某認為政府對其房屋強制拆除行為系屬違法,且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未對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和妥善保管,不符合正當拆除程式。因此政府應當對其拆除行為確認違法並進行賠償。

此案經法院二審審理後,確認當地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後被拆遷人又提出行政賠償之訴。但是被告區政府認為,原告無房產證,又未經審批自建三間房屋,只能按照《瀋陽市無房產產籍房屋拆遷補助辦法》進行補償,補償數額大打折扣。

原告王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訴,王某認為,首先其房屋於1980年建成,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其次,本人並不是低保戶或低收入戶,不應參照政策性補償檔案《無產籍房拆遷補助辦法》進行補償。

經最高法再審,法院認為關於確認涉案房屋的賠償標準不應低於依法拆遷時,房屋應獲得的補償。即不應低於涉案房屋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無證房屋拆遷,如何確定房屋的賠償標準?

首先,原告王某為所拆房屋的所有權人。所拆房屋系在1984年1月5日釋出《城市規劃條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前建成的房屋,因此不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築。

在房屋拆除時,需要根據當地的拆遷補償方案進行補償。其次,《無產籍房拆遷補助辦法》是瀋陽市制定的政策性補償檔案,是政府對符合低保戶或低收入戶的,被拆遷困難的,弱勢群體給予的物質幫助,不是具體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最後,最高法認定一審、二審法院未對相關事實進行查明,屬於基本事實不清,因此對王某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數額適用法律、法規不當。

最終判決對王某所拆涉案房屋應當照房屋的拆遷標準給予補償,且補償金額不應低於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具體數額可參照一審判決時,被拆遷房安置地段商品房住宅平均價格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應做到合理、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應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利,以期最大程度的實現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則。

在此,在明律師建議大家,在遇到房屋拆遷矛盾的時候,切勿以武力對抗執法。被拆遷人在關注當地拆遷補償法律、法規、補償政策的同時,及時諮詢相關征拆專業律師,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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