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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如何維權,這位業主的做法值得學習!

簡介關於原告自行維修房屋的支出是否合理本案中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陳述,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實存在,被告物業公司也認可,雖然原告自行僱傭專業維修人員且未與維修人員簽訂維修合同,但實際維修是出於居住安全之必要,也避免了損失的擴大,應當予以支援

房屋漏水必須業主起訴嗎

每年的6月至9月

是北京的多雨期

房屋漏雨又成了困擾部分居民的煩心事

物業公司是否要對房屋修繕承擔責任?

業主該怎樣做才能最大程度維權?

讓我們看看沈女士是如何做的!

基本案情

沈女士是某小區業主,其房屋位於建築頂層。2015年,沈女士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2021年6月至9月期間,連續多場暴雨後,沈女士家中的客廳內出現屋頂漏雨情況。沈女士多次找到物業公司要求維修,公司對情況進行了登記並派人到現場檢視,卻一直未安排維修。為了不影響居住,沈女士自己找了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就維修費賠償一事與物業公司協商未果後,沈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維修費用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於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負擔原告的房屋維修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本案中,《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系原告和被告物業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依照該合同履約多年,法院依法認定雙方之間成立物業服務合同關係。被告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建築物維修的義務,因而,被告物業公司應當負擔原告支出的房屋維修費用。

關於原告自行維修房屋的支出是否合理

本案中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陳述,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實存在,被告物業公司也認可,雖然原告自行僱傭專業維修人員且未與維修人員簽訂維修合同,但實際維修是出於居住安全之必要,也避免了損失的擴大,應當予以支援。

關於支出的維修費用是否合理。首先,被告認可物業公司也曾多次僱傭原告此次所僱傭的維修人員對該小區建築進行修繕。其次,原告的實際支出有相應支付記錄,被告物業公司雖然辯稱原告維修費用過高,但也認可維修事實確實存在。此外,原告在維修時已經透過電話告知被告維修人員以及維修時間,並且告知被告可派員現場監督檢視,但被告物業公司並未派員參與該維修,應當視為被告自行放棄了參與維修的過程,原告已經盡到了謹慎告知義務,被告並未盡到妥善維修義務,因此對於原告主張的維修費用數額6000元順義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最終,法院支援了原告沈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物業公司給付原告沈女士維修費用6000元。

法官提示

房屋漏雨是群眾在居住中的多發問題,本案中原告沈女士的妥善處理,既確保了房屋得到及時修繕,也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值得我們借鑑。

一是發現漏水後及時和物業公司取得聯絡,及時報修。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負有維修的義務,業主也負有通知和協助的義務。一旦發現房屋漏水,業主應當第一時間和物業公司取得聯絡,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來到家中進行檢修時,我們也要最大限度的配合其工作。

二是在物業公司未能及時修繕房屋時,及時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房屋漏水後,在物業公司拒絕維修或者不能及時維修的情況下,業主也不能放任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而是應當及時採取積極措施。為了不影響居住,業主可以自行聯絡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三是在維修過程中隨時溝通,並做好記錄。

如果選擇自行修繕,可以在維修之前提前和物業公司就維修人員的選擇進行溝通,聽取物業公司的意見,在維修當天通知物業公司可以派員對維修過程進行監督。如因修繕造成了房屋進一步的損壞,也要注意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下一步主張權利。

供稿:順義法院

編輯:安楊 汪希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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