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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員工案張某獲刑一年半,誰為顛倒黑白的小作文買單?

簡介但隨著越來越多人捲入此事件,本以受害者姿態出現的周某又變成了加害者,她手中當初引發全網譁然的小作文和傳單,最後在司法機關的調查下諸多被證偽,在謊言中周某受害者形象倒塌,王某文妻子、張國妻子又接連跳出來,以小作文對抗小作文,最終,王某文以實施

阿里得罪了誰

阿里女員工案張某獲刑一年半,誰為顛倒黑白的小作文買單?

2022年9月2日,阿里女員工案二審塵埃落定,維持一審原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此事紛紛擾擾至今一年多,總算告一段落了。

但是,從2021年8月7日晚阿里巴巴集團女員工周某在阿里內網發帖,自述其出差期間被公司領導王某文、商家張國猥褻、侵犯,小作文一出,在網路上迅速引起廣泛關注,司法機關介入。網友無不憤慨異常,打擊酒桌文化、打擊阿里破冰文化,周某以一己之力將阿里巴巴的內部醜陋曝光於公眾視線下,阿里股價暴跌。但隨著越來越多人捲入此事件,本以受害者姿態出現的周某又變成了加害者,她手中當初引發全網譁然的小作文和傳單,最後在司法機關的調查下諸多被證偽,在謊言中周某受害者形象倒塌,王某文妻子、張國妻子又接連跳出來,以小作文對抗小作文,最終,王某文以實施的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處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的處罰,而張國被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晚,張國在參與宴請時與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識,趁周某醉酒之機,在餐廳前臺附近及包間內對周某實施猥褻行為。次日7時許,張國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間內又對周某實施猥褻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機猥褻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張國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國無認罪、悔罪表現,應依法懲處。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判決一出,輿論再次譁然了。有人認為張國自作自受,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有人認為張國兩次猥褻存在疑點,極有可能是雙方你情我願,那既然你情我願,就不構成犯罪,張國應該無罪釋放。其中就包括張國的妻子。大概是看王某文的妻子在微博為王某文公開吶喊後,致使王某文被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捕逮捕,從刑事罪轉為治安處罰,張國的妻子也在新浪微博、知乎等平臺註冊了賬號,多次寫小作文打假,期待張國也能和王某文一樣無罪釋放。

以小作文對抗小作文,一時也引發網友熱議。但是張國妻子的小作文一指責周某勾引張國,自己的丈夫是冤枉的,先是意圖使王某文被刑事立案,又想讓張某被定罪判刑;二指責公檢法想將輿論案辦成鐵案;三指責網友跟風,雖然在網路上掀起了一定風浪,但是對張國案無益。畢竟法律不是誰聲音響就偏向誰的。

讓我們來看看什麼法律上是怎麼定義強制猥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中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麼張國的行為能不能構成惡劣情節呢?據公安機關公佈的細節,當時周某處於醉酒狀態,沒有清醒的意識,出現步態不穩、嘔吐、上身倒伏張國身前、部分失憶。而張國自己也供述是明知周某是醉酒狀態對周某實施了猥褻,且張國兩次猥褻受害者周某,情節當屬嚴重。

但阿里女員工案事態多次反轉,即使二審 已經宣判,仍有不少網友沉浸在張國妻子的小作文中,認為是周某故意陷害王某文和張國,不僅張國應該無罪釋放,甚至周某還應被起訴誹謗罪,接受法律制裁。

實務中,很多案子如果定不了強姦,缺失有可能往強制猥褻上靠。猥褻的證據標準比強姦低很多。只要證明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敏感部位動了手,那麼猥褻就是成立的。但問題是,在阿里女員工被性侵案中,猥褻在一對一的場景下,單靠被害人陳述,在沒有留下痕跡的情況下,也難以證明。警方能做實兩名嫌疑人在賓館內的猥褻,也已經屬於偵查中的突破性進展了。

雖然周某的小作文細節與警方公佈的不符,但多次的偵查、以及檢方的提前介入,案發的各種真相均已顯現。公安的蒐證、檢方的查證、法院的質證,如果沒有各種直接證據,法治中國,沒有人會甘冒這個風險,將一個無罪之人誣陷成有罪的。

張國妻子多次衝擊公檢法,認為公檢法在輿論下辦此案,而此案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如果翻案,公檢法的公信力、以及辦案人員的獎金、績效都將不存在,甚至單位評優、先進也沒有了。此時,公檢法已不再是一個公正的機構,事涉他們的利益,張國已經站在了他們的對立面,張國妻子認為公檢法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必須要讓張國判刑。為了達成這個目的,法院拒絕張國選擇自己的辯護律師,拒絕他們申請當事人周某出庭,甚至多次欺騙張國選擇本地律師,欺騙他真實的情況,檢察院也多次暗示張國認罪就放人。

直至二審結束,張國妻子在網上爆料了那麼久,至今只有1萬不到的粉絲,民意調查也只有不到兩千人參加,還不足以引起檢察院的重視。想想一個普通人,要鬧到如此地步,才能維護自己發聲的權利,也確實挺諷刺的。

但法律上,張國完全可以取保候審,正式宣判前被羈押的時間,是可以和實際刑期相低效的,特別湊巧的是,雖然張國被判一年六個月,但實際他只要再關幾個月,甚至如果他認罪的話,當庭釋放也不是不可能。和貨拉拉司機案一樣,沒實錘證據,超期關押,最後的刑期剛好等於關押期,相當於法院和被告人隱形地各退一步。但張國非要先認罪又做無罪辯護,將事實和公檢法又置於何地呢?即使不是為了自己的公信力,張國無罪釋放可能性也極其渺小。

那麼我們來看看張國定罪是否有小作文的“功勞”呢?

周某先是在小作文控訴上司王某文強姦性侵,但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王某文並不存在對周某強姦的行為,甚至連強制猥褻也不能構成刑事罪,只處以了治安拘留十五天。而周某多次辯稱自己在醉酒、腦子不清楚的情況下極為擔心害怕,瞭解到的情況可能與事實有出入,但她立刻就報警了,足以證明她沒有誣陷的意圖。而小作文裡沒有控訴的張國最後卻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也是令人匪夷所思。

那麼,如果周某的小作文是偽造的、是故意栽贓陷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周某的小作文是否存在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呢,雖然她所寫與警方調查細節上有出入,可能出入還不小,但她通篇所寫皆為王某文,此事不告不理,所以即使要告周某誹謗,也要王某文起訴才行,但王某文確實被以強制猥褻處以了治安拘留十五天,在法律上告周某誹謗罪成功機率非常小。

但張國妻子就不一樣了。張國妻子在微博、知乎上多次發小作文控訴周某、控訴公檢法,且都是沒有實質證據的,誣陷公檢法是大罪,雖然槐蔭區公檢法至今還未追究張國妻子的責任,但如果追究,張國妻子最輕難逃治安拘留。

阿里女員工案,我們需要嚴格區分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和日常生活中的過錯,周某(是否可能存在的)生活細節上的過錯與(是否可能存在的)刑法意義的過程。我們討論被害人的“瑕疵”,並不意味著我們支援受害者有罪論,但事情的前因後果等真相應發掘得更明晰。

謠言散去 一地雞毛,以後遇到這種事,該報警報警,該上法院上法院,別以為寫個小作文就能立於不敗之地了,這種對小作文盲聽盲從的時代,早該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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