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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母親得知女兒被補課老師猥褻後裝監控取證,判刑5年

簡介綜上,法院認定李某構成猥褻兒童罪,並根據其犯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等,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老師在教室裝監控犯法嗎

四川成都,一名10歲的女童向母親哭訴自己不願意去補課的原因是因為被補課老師多次猥褻後,母親立即報警求助。最終這位30歲的已婚男老師被警方刑事拘留,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這位10歲女童的母親是黃女士,去年12月份時,黃女士經人介紹聘請了30歲已婚男子李某為其女兒及另外兩名男孩補課,補課地點是其中一名男孩的家中。

可不曾想,才上了幾節課,女兒就不願意再去補課。當時女兒沒說原因,黃女士也沒多問,所以黃女士就勸說女兒要堅持補課。

今年5月份時,女兒因多次被李某實施過猥褻行為,最終將自己的遭遇全部告訴母親,黃女士得知真相後,因害怕對方的死不承認,於是決定先找到證據再報警。

隨後黃女士在女兒的補習地方偷偷地裝了監控,監控拍下李某的所作所為後,立馬報警求助。在鐵證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認其犯罪事實。隨後警方、檢方以猥褻兒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成都,母親得知女兒被補課老師猥褻後裝監控取證,判刑5年

1、真的是人面獸心!李某身為教育從業人員,卻利用為孩子補課的時候,對孩子作出如此令人不齒的行為,真是令人髮指,必須嚴懲!

2、有網友不解,為什麼李某的行為不是強制猥褻罪,而是猥褻兒童罪。

其實這兩項都是刑法第237條的罪名,兩者區別在於是被害人的年齡不一樣。具體而言,對不滿14週歲的人強行猥褻行為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注意!由於不滿14週歲的兒童缺少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因此不論被害人有沒有強烈反抗,都不影響行為人罪行的認定,且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具有多次或當眾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李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可從輕情節

具體而言,雖然李某並非自首,但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法定坦白情節,且其自願認罪認罰的情節,也是法定可從輕的情節之一。

《量刑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的,均可減少15%以下基準量刑。

綜上,法院認定李某構成猥褻兒童罪,並根據其犯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等,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換而言之,由於法院已認定李某有“多次”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因此其行為應當在5年以上考慮量刑,但結合其悔罪表現等,故對其從輕處罰了。

4、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聯合釋出的《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明確指出,教職員工實施性侵等傷害等犯罪的,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2條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四川成都,母親得知女兒被補課老師猥褻後裝監控取證,判刑5年

也就是說,由於李某是教職人員,且其實施了性侵的犯罪行為,因此其不僅要被刑事處罰。即便其刑滿釋放後,其再也不能從事教師工作。這也是其違法犯罪的的代價之一。

最後,不得不說,黃女士挺聰明的,會先固定證據後才報警!但筆者認為,對於孩子的異常行為,家長應當要足夠重視!比如說,女兒第一次說不想去補課時,黃女士就應當要及時與女兒溝通,並瞭解真實原因,避免女兒被再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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