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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意外致其撞傷,要擔責嗎?

簡介”“我是在自身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且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救助的情況下,迫不得已駕駛三輪摩托車追趕阮某,以維護自身權益,該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賠償責任

追小偷小偷被撞死,誰責任

盜竊路邊電子秤,駕駛電動車逃離時,被電子秤主人追趕,卻因避讓不及,撞上路邊大樹,導致骨折。追趕者要賠償嗎?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盜竊者提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經過

2021年8月,商販阮某在街上晃悠,發現路邊三輪摩托車上的電子秤無人監管,便起了歹意。不料盜竊行為被電子秤主人張某發現,張某大聲喊停阮某,阮某卻置若罔聞,騎上電動腳踏車、帶著電子秤逃離現場。張某也立即騎上三輪摩托車追趕。

二人一路追逐至某垃圾場附近路段,張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在阮某的左道加速右轉,欲逼停阮某,卻導致同向直行的阮某避讓不及碰撞路邊大樹,造成受傷及電動腳踏車毀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張某報警後,阮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交管部門出具了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書。幾日後,警方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阮某的盜竊行為給予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經鑑定,阮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脛腓骨幹骨折等損傷,住院治療9天,支付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163元。

阮某認為,張某駕車不當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我因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

“我是在自身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且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救助的情況下,迫不得已駕駛三輪摩托車追趕阮某,以維護自身權益,該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認為。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阮某便將張某起訴至法院。

對簿公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張某逼停原告阮某是為制止不法侵害,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義上的過錯。當時,原告阮某對被告張某合法財產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被告追趕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對於正當防衛人,不能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既要求被告與原告駕駛的車保持安全距離,又使被告能夠實施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並追回自己的財產,二者顯然矛盾。

因此,即便原告阮某受到人身損害,但根據實際情況,被告張某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

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正當防衛一直是社會關注焦點。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請,旨在矯正“誰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支援公民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律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者的權益,讓我們在遇到“不平事”時,敢於自救或出手相救。可凡事皆有度,公民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若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1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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