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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會罰款?照片等能否算證據?垃圾分類處罰細則來了

簡介《查處規定》明確,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的,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拒不改正:拒絕、阻撓城管執法部門現場調查取證的,拒不簽收《責令改正通知書》的,當場拒絕改正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行為的,30日內被發現同一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現場照片屬於什麼證據

垃圾分類的執法處罰細則來了!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即將施行,上海城管部門也將同步開展執法。根據《條例》規定,個人和單位也是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不按規定投放可處罰款。其中,個人違反規定又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在實際執法中,什麼情況算“拒不改正”?怎麼能證明責任主體違反規定?拍的照片影片,能否作為證據被採納?對於“屢勸屢犯”者,又會處理?

近日,上海市城管執法局出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查處規定》(以下簡稱《查處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兩份檔案,對執法細則進行了明確。

《查處規定》明確,除“擅自從事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以及溼垃圾、幹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外”可當場責令停止並處罰款外,其餘違法行為都要求“整改前置”。

這些行為都會被認定為“拒不改正”,可處罰款

《條例》規定,個人若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溼垃圾、幹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溼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那麼,什麼情況算“拒不改正”?

《查處規定》明確,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的,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拒不改正:拒絕、阻撓城管執法部門現場調查取證的,拒不簽收《責令改正通知書》的,當場拒絕改正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行為的,30日內被發現同一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另外,《條例》中還多次提到“逾期不改正”。那麼,什麼情況算“逾期不改正”?

《查處規定》明確,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逾期不改正:拒不簽收《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拒絕、阻撓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複查的,城管執法部門複查發現仍有違反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定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

對於整改前置類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罰款。

《查處規定》還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將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資訊歸集到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違法成本隨次數增加而上升

根據《條例》,罰款金額有上限和下限,到底罰多少由哪些因素決定?

《裁量基準》明確,個人若將溼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投,首次被發現且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且拒不改正,則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而如果個人將有害垃圾與其它生活垃圾混投,由於後果更嚴重,因此首次發現和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罰款金額,分別提高至“50元以上150元以下”和“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對單位來說,“將可回收物和幹垃圾混合投放”“將溼垃圾與可回收物和幹垃圾混合投放”“將有害垃圾與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這三種行為的處罰幅度也各有不同,金額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也就是說,如果市民或企業反覆違反《條例》規定,違法成本就會隨著次數增加而上升。

照片、影片、證言等都可作為證據來源

在城管執法時,哪些證據可被採信?

對於這一問題,上海市城管執法局表示,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都可作為證據。

垃圾分類的違法認定主要以現場筆錄、錄影資料、取證照片為主,比如垃圾廂房和單位安裝的監控探頭影片,居民、志願者、物業拍下的照片和影片或者證言等,都可作為證據來源。不過,執法部門會審查判斷,孤證不能定案,一定要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才行。

扔垃圾是一過性的快速行為,存在取證難的問題,而取證又是城管隊員進行執法的關鍵步驟。不過,記者瞭解到,除了城管隊員巡查主動發現,投訴舉報也可以作為取證依據。城管隊員執法記錄儀攝錄的,監控探頭、居民和志願者拍下的照片和影片經審查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與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相比,《條例》在執法中的處罰金額有所提升。

比如,以前不按規定設定分類收集容器的,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現在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以前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現在可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此外,對於收運單位、處置單位,也有著相對更嚴厲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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