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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合同後想解除怎麼辦,怎麼才能不承擔法律責任解除合同?

簡介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怎樣有效解除委託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就負有相互的權利義務,且受法律約束。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想解除又該如何解除合同呢?

解除合同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在簽訂合同後想解除怎麼辦,怎麼才能不承擔法律責任解除合同?

1、 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使一方當事人付出代價或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規定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經過解除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解除分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

(1) 一般法定解除權

一般法定解除使用於所有的合同,構成要件較為嚴格。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歸責於合同當事人雙方,此時雙方均享有解除權,且對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但債務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遲延履行一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遲延履行本身就具有過錯,在遲延期間發生不可抗力而導致損害,損害的發生與債務人遲延履行具有因果關係,所以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於預期違約的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義務,或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須具備以下的條件: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債權人實施了催告行為;催告後再合理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

此種情形僅限於履行期限與訂約目的不具有密切聯絡的遲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債務人遲延履行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債權人無須經過催告就享受解除權。

(4) 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項屬於兜底性條款。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當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權。這實際是為將來法律的發展預留空間,同時防止法律規定出現漏洞。

在簽訂合同後想解除怎麼辦,怎麼才能不承擔法律責任解除合同?

二、 特殊法定解除權

在兩種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是不以違約行為、不可抗力為條件的解除權。但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解除方應當賠償。

1、 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明確的規定。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不再信任,合同一般很難再實現,所以賦予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解除權。

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2、 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主要有3中情形: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合同,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的;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與約定不明的;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

不定期租賃合同在於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一個明確書面的約定,租賃期限是自由的,雙方沒有相互的牽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 約定解除

通過當事人約定於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此外,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並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後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1)以通知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權應當採用通知的方式,口頭或者書面均可。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無須對方當事人同意。

(2)辦理批准、登記手續

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法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行使解除權是要注意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權利即被除斥。《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在簽訂合同後想解除怎麼辦,怎麼才能不承擔法律責任解除合同?

以下兩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了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1、 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非法轉租的,出租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解除權。

2、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的,經催告後在3個月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權;一方享有解除權的,對方催告其行使的,應在催告後的3個月內行使,對方委催告的,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

4、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效果

1、 合同終止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一經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消滅了。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 違約責任

合同因違約被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的清理、結算條款,違約金條款和訂金條款就屬於清理、結算條款。若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合同因違約解除的,非違約方有權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總結

合同有效成立後,由於主觀或客觀情況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讓合同繼續發生效力,約束當事人各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無益,還會妨害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賦予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權力,才會使這個問題得到解決,不至於背離合同制度設立的旨意,使有效合同得到法律保護,強化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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