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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菸草或構成犯罪

  • 由 尹建寧律師團隊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2-03-13
簡介三、轉機與突破2021年1月,團隊梳理案件、研討案件疑難點、整合意見,結合卷宗材料對該案制定了詳細地訴訟策略,一、檢察院指控的犯罪金額為被告人徐某某購買捲菸的全部金額,但法律對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存在一定爭議,律師以此為突破點,就犯罪金額應為

現在個人賣煙犯法嗎

“不依規矩,不成方圓”,國家菸草專賣法的頒佈與實施,從某種角度上講,就是給所有涉煙經營者設定了一個固定的遊戲規則,使處於菸草產業鏈上的各種利益體在遵守規則的前提下相互博弈,努力實現和諧共贏的局面。但一些人他們無視規則的存在,千方百計地尋求投機的玩法,無證銷售捲菸,極大地破壞了正常的菸草銷售秩序,給菸草銷售的穩定、品牌的培育造成了極大的隱患。

日前,我所律師團隊經辦的一起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收到了一審判決書。該案的判決結果顯示:無證經營菸草達到一定金額,面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更有可能構成犯罪。

無證經營菸草或構成犯罪

一、

案情概要

被告徐某某於2017年7月到2018年8月期間,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透過網路購買大量捲菸後再透過微信銷售,案涉捲菸價值合計37萬餘元。

二、

起因與困惑

被告徐某長期待業在家,偶然在微信上看到賣煙的廣告,就加入了一個賣煙的群,之後徐某某用自動加友的軟體批次加各地的好友銷售捲菸,從中賺取差價。

被告人徐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於2019年3月被取保候審,2020年11月檢察院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

本所律師接受委託後,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留給律師的時間並不多,因該案將於四天後開庭,意味著律師需用最短的時間趕到法院閱卷並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三、

轉機與突破

2021年1月,團隊梳理案件、研討案件疑難點、整合意見,結合卷宗材料對該案制定了詳細地訴訟策略,一、檢察院指控的犯罪金額為被告人徐某某購買捲菸的全部金額,但法律對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存在一定爭議,律師以此為突破點,就犯罪金額應為實際銷售數額進行大量論述;二、計算被告人自用和扣押的捲菸金額,將這兩部分金額從犯罪金額當中扣除;三、蒐集證據證明本案被告具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爭取從輕處罰;四、整理被告人徐某某的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況的證明,建議法庭量刑時考慮被告的特殊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況,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四、

落幕

2021年1月28日,代理律師收到法院的判決,在量刑上充分採納了代理律師的觀點。認為:一、被告人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銷售了數量較大的捲菸,擾亂了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了非法經營罪;二、鑑於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歸案後供述穩定,有坦白情節,並積極退贓,結合被告人特殊的身體情況,綜合認定其主觀惡性小和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法對其從輕進行處罰。

五、

律師說法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賣煙先辦證,無證不賣煙。菸草許可證,是經營捲菸的通行證,也是合法經營戶的護身符,無證經營捲菸是當前菸草專賣市場管理中的一個難點問題,這一問題的長期存在,直接影響到捲菸專賣制度的權威性,如不控制這一現象的蔓延,不僅讓全社會感到菸草專賣管理的軟弱無力,而且直接影響到菸草經營的經濟效益,必須對此種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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