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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人走私偷逃稅款一億多,主犯一審被判無期

簡介威海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順、翁某停、馬某波、曾某豺、辜某明、陳某雲、黃某益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境外走私柴油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七被告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

走私案的從犯罰金怎麼判

記者獲悉,12月26日,威海中院對王某順、翁某停、馬某波、曾某豺、辜某明、陳某雲、黃某益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主犯被告人王某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萬元。判處主犯被告人翁某停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對馬某波等五被告人依法認定為從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數額及認罪態度,判處有期徒刑四至九年,罰金十萬至三十萬元不等的判決。

該案案情複雜、走私偷逃稅額特別巨大,系本年度審結的威海參與人員最多、數額最大的走私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

威海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順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初至2016年8月,夥同他人利用租賃或購買的船隻,先後在連雲港、廣州、濰坊、威海等地指揮、參與油船至公海過駁柴油走私進境牟利,共參與走私柴油74202。531噸,偷逃稅款人民幣13705。76萬元。其中威海地區犯罪事實系2016年5月-8月,被告人王某順、翁某停多次與臺灣供油商聯絡購買柴油,採取虛報裝貨港海事簽證、繞越關地、關閉船載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從公海母船上過駁柴油走私入境在國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款6521。94萬元,並僱傭被告人辜某明、侯明海、黃某益、陳某雲、馬某波、曾某豺等人從事走私活動。

威海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順、翁某停、馬某波、曾某豺、辜某明、陳某雲、黃某益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境外走私柴油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七被告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順、翁某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某波、曾某豺、辜某明、黃某益、陳某雲系受他人僱傭和指使參與走私活動,領取少量報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波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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