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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購買瓷磚收貨兩個月後還能要求賣家退貨嗎?

簡介法院審理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孫某提供的訂貨單及瓷磚包裝箱的照片證據可以證實,公司向孫某交付的瓷磚與訂單上載明的型號不符,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卻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明日之後哪裡有賣瓷磚的

俗話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是一種傳統的民間交易方式,意味著錢貨兩清,雙方均不得反悔。但是是否賣方履行了交貨義務,買方履行付款義務,買方就不能要求退貨退款了呢?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支援原告退貨退款的訴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4日,原告孫某向被告某公司購買瓷磚。該公司向孫某出具兩份訂貨單,一份訂單瓷磚型號為VPA,數量為100塊,單價為60元,共計6000元;一份訂單瓷磚型號為VPG,數量為66塊,單價為85元,共計5610元。經雙方協商一致,上述貨款合計11600元。孫某支付10000元,剩餘款項在公司送貨後已付清。2021年5月29日,雙方因退貨發生糾紛,後經協商,就型號VPG的18塊瓷磚進行了退貨退款。2021年6月,孫某以收到瓷磚型號不符為由向該公司申請退貨退款被拒。後孫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買賣合同,並要求該公司返還貨款60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某主張解除買賣合同以及要求退貨退款是否成立。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孫某提供的訂貨單及瓷磚包裝箱的照片證據可以證實,公司向孫某交付的瓷磚與訂單上載明的型號不符,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卻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公司辯稱,孫某在收貨後訂2個月以後才提出異議,不符合訂貨單上約定的20天內。法院認為,該訂貨單上的“顧客須知”僅就數量約定多退少補,內容為格式條款,孫某主張的是交付貨物型號不符,因此不適用該20天的約定,故對被告公司的抗辯不予採納。其次,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孫某與公司未約定違約責任,公司明確表示不予退貨退款,但其發錯貨物型號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致使孫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法院判決支援孫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合同交易是互利互贏的關係,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誠信,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的程度和形態則決定違約責任的大小,對於嚴重的違約行為則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合同。《民法典》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主要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司法解除四種方式。本案中,公司向孫某交付的貨物型號不符,已構成不適當履行,致孫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孫某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因此即便是收貨後2個月,孫某仍然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購買商品時要儲存好相關憑證,並及時查驗商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向賣家反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賣家也不要想當然以為賣到貨拿到錢就萬事大吉,其仍應承擔商品的質量、維修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合同義務。

▌文字:民二庭 潘小維

▌責編:綜合辦公室 徐越

▌稽核:林輝

【來源:啟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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