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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

簡介大家從上述手提包的照片上可以看到其使用的配皮上,能清晰的分辨出Dior的註冊商標,該手提包的使用應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建議謹慎為之

改大牌包包一般多少費用

不知道平時大家在刷短影片時,會不會經常刷到“大牌包包一改三”的影片。

一隻

neverfull

秒變

minispeedy

”,“

給我一隻旅行袋,還你三個包,圓餅+

PETIT SAC PLAT+nano

”。

是不是聽著就非常動心。

今天筆者想說說這改包裡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其實,改包並非今天才有的新事物,此事由來已久。

改包的形式也有很多種,那麼我們就把市場上各種改包的情況都說說,分析下是否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問題。

包包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

首先,來包加工。

顧名思義,我有一個奢侈品包,提供給改包的店鋪,改成我想要的樣子,包包自己用。

此時對於該奢侈品包的品牌方,應適用

權利用盡原則

,即擁有,使用該奢侈品包的“我”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再來討論一下改包的店鋪是否存在侵權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57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先來定義一下改包店鋪的行為。

來包加工的過程中店鋪提供的不是手提包的商品,而是改包的服務。

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應屬於40類,而品牌方的註冊商標權利是手提包商品,應屬於第18類

,改包店鋪提供的服務與品牌方的核準註冊的商品不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不屬於《商標法》第57條(一)(二)所規定的侵權行為。

那如果品牌方在第40類改包服務上也獲准註冊呢,答案會不會不同?

只要改包店鋪不使用品牌方的商標作為自己店鋪的名稱,而是擁有自己的品牌,那麼改包行為本身不構成對品牌方的侵權。

第二,購料加工,銷售。

店鋪購買二手奢侈品包,拆改後變成新的包包並銷售。

筆者在網上搜索發現,在一些包店,早就有將回收來的路易威登包袋進行拆解,隨後依據中古款版型,用較新的路易威登帆布塗層來製作已經停產的包袋的行為,這種製作方式稱為“配皮”。

隨著大家的腦洞大開,配皮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

有把幾個牌子的皮料拼在一起做成新包的,有把包的皮料做成手機殼,遊戲機殼的…,不勝列舉。

配皮製作方式中會保留了原包品牌的logo,銷售時也可能直接冒充原包品牌的商標。

這種情況應屬於

“權利用盡”的例外情形。

即,如果商品在合法投入市場後,被他人改變了商品的原有性質或者形態之後,仍不經許可而使用原商標,那麼商標權所有人就有權干涉了。

所以

這種行為應被認定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筆者在淘寶搜尋發現,很多配皮店鋪,將奢侈品二手包的皮拆解後,與其他皮料拼接再製作。

店鋪是有自己的註冊商標的,其在自己商品上標註了自己的商標,並明確部分拼接材料來自其他品牌的包包。

這樣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商標法》57條中規定的“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的情況,

即消費者可以透過這些描述知曉該商品並非來自手提包上配皮的奢侈品品牌方。

包包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

圖源:淘寶

那麼這種配皮的行為就一定不侵權嗎?

筆者認為還是存在爭議的。

大家從上述手提包的照片上可以看到其使用的配皮上,能清晰的分辨出Dior的註冊商標,該手提包的使用應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建議謹慎為之。

第三,張冠李戴。

上面提到的配皮方式,還有一種,例如將LV的皮料拿來做成Gucci包款的,或者直接模仿大牌包包型的。

這種只模仿包型,不使用帶有品牌方商標的皮料的行為,是否就不存在侵權風險呢。

在揭曉答案之前,我們先來看看一個非常著名的潮牌,

Readymade

,這個品牌把二戰時期的軍事古布作為材料,製作成服裝,手提包等。

該品牌的特點是純手工製作,每個產品都是獨一無二的,其中一款包包“致敬”了“愛馬仕的

Birkin

”,而該行為直接招致了愛馬仕的警告,Readymade停止了該商品的銷售,這也直接導致了該款商品的一包難求。

那麼抄襲奢侈品包包的包型到底是否侵權呢?

這要看該品牌方對這個包型有沒有立體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

總而言之,是抄襲還是致敬就在一念之間。

最後,筆者呼籲創意創新的同時也要尊重智慧財產權,有節操的腦洞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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