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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信訪事項答覆意見不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 由 北京徵地拆遷宋佳律師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3-01-14
簡介原審法院認為,吳某就區房產管理局作出的臨房信辦復字[2019]83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提出複查申請,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8月14日作出了案涉臨府復不字[2019]4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

申請複議後就不能信訪了嗎

江西高院:信訪事項答覆意見不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京康說法

《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制度是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信訪條例》對不服信訪答覆意見提供了複查、複核等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對於行政複議範圍進行了列舉,信訪事項不屬於該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之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亦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提醒廣大朋友們,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事項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行政機關未作出信訪處理結果違法,實質是對行政機關未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處理職責而提出的申訴,複議申請的物件仍屬於信訪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複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應當進行審理後作出實體判決。

江西高院:信訪事項答覆意見不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以案釋法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贛行終29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區人民政府。

案由: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

吳某、劉某原審訴稱,2014年,撫州市臨川區上頓渡鎮橋東路34號區物資局職工宿舍進行棚戶區危舊房改造。

2015年該職工宿舍房屋已被拆除。吳某、劉某夫妻屬於安置補償物件,但至今其夫妻未與任何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19年4月21日,吳某、劉某作為該房屋利害關係人進行網上投訴要求出具該專案房屋徵收決定書。

2019年7月18日,區房產管理局作出了臨房信辦復字[2019]83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稱該危舊房改造專案屬市場化運作專案,被拆遷戶直接與開發商簽訂拆遷協議,因此沒有下達房屋徵收決定書。

吳某、劉某不服該答覆意見,於2019年8月6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複查。

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8月14日作出了臨府復不字[2019]4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原審法院認為,吳某就區房產管理局作出的臨房信辦復字[2019]83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提出複查申請,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8月14日作出了案涉臨府復不字[2019]4號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

吳某、劉某就該決定提起該案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依法應當裁定不予立案,鑑於現已立案,應予駁回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針對吳某信訪反映當地在房屋徵收拆遷中不出具房屋徵收決定書,要求調查解決的問題,區房產管理局作出了臨房信辦復字[2019]83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吳某對該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不服,應依照《信訪條例》透過複查、複核等途徑尋求救濟。

據此,吳某、劉某就本案所涉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提起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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