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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賣柴油構成危險作業罪不可以再定非法經營罪——濟南刑事律師分析

  • 由 濟南刑事律師張海偉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3-01-27
簡介”結合本案進行分析,秦某某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的經營、儲存,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符合危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秦某某構成危險作業罪,結合本案各種情節,秦某某的刑期應該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販賣私柴油是什麼罪

私賣柴油構成危險作業罪不可以再定非法經營罪——濟南刑事律師分析

圖文無關

山東省

聊城市

莘縣

一段時間以來,秦某某在未經依法批准及許可的情況下,在莘縣某某鎮某某停車場,使用罐車儲存、銷售柴油。經檢驗,涉案柴油的閃點檢驗結果為

60。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閉杯閃點≤60°的柴油為危險化學品。

公訴機關認為,秦某某構成

危險作業罪

,自願認罪認罰,作出判處秦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的量刑建議。

秦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秦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應認定為自首,秦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應依法從輕對秦某某處罰並適用緩刑。

案件來源:

山東省

聊城市

莘縣

人民法院

對於本案,

濟南

刑事律師張海偉做如下評析:

秦某某

已經涉嫌危險作業罪,關於危險作業罪的罪過形式,理論界存在較大的爭議,主要存在

“故意說”和“過失說”兩種不同的觀點。“故意說”認為,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第二款:“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並未對十五條作出修改或另外做其他規定之前,對過失犯仍應遵照目前的規定,也即必須符合刑法第十五條所要求的法律有規定的文理依據。從立法規定看,危險作業罪並沒有對“過失”作出明確規定,所以其主觀方面就應該認定為故意,該罪不屬於過失危險犯,目前該觀點也是理論界的主流觀點。而且,筆者透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對該罪的判決進行檢索梳理,可看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雖然往往沒有對於該罪的罪過形式進行論述,但是還行傾向於認定該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過失說”認為,行為人違法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雖然可能是故意,但對於引起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現實危險的結果是卻是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不存在故意為之的情況,所以危險作業罪應屬於過失危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結合本案進行分析,

某某

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的經營、儲存,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其行為符合危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

某某構成危險作業罪,結合本案各種情節,

某某的刑期應該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某某

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屬自首。在審理過程中,

秦某某

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適用非監禁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應從輕對

秦某某進行

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聽取控辯雙方及

某某的意見後,法院最終認為:

某某犯危險作業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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