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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梁平區律師辯護 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刑法條文

  • 由 智豪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2-03-18
簡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宇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販賣、運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走私 販賣 運輸 製造多少克以上處十五年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

編輯整理(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毒品犯罪辯護)

以下是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關於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判決書:

被告人張某宇,男,出生於重慶市長壽區,漢族,初中文化,經商。

因犯盜竊罪,於2010年8月被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吸毒,於2012年1月被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盜竊罪,於2012年9月被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後於2017年11月XX日刑滿釋放;因吸毒,於2020年10月XX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於2020年10月XX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決定社群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20年10月XX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XX日經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日由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梁平區看守所。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宇犯運輸、販賣毒品罪,於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XX日,被告人張某宇與李某某透過電話、微信聯絡,欲以每顆麻古50元的價格向李某某販賣兩袋毒品麻古,並約定由張某宇於2020年10月XX日凌晨將毒品送到梁平區李某某的住處。

2020年10月XX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張某宇攜帶兩袋毒品麻古駕駛自己的SUV從重慶市XX區來到XX區XX街道XX商貿街附近,爾後張某宇攜帶毒品麻古來到李某某位於XX商貿街X幢的家門外,欲和李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將毒品放在李某某門外的消防箱上,在敲門過程中,張某宇撞見走出電梯的民警,欲逃離現場,隨即被抓獲。

民警從李某某家門外對面的消防箱上查獲用透明塑膠煙盒、白色衛生紙包裹的兩袋藍色塑膠袋包裝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淨重共計38。07克)。

經鑑定,兩袋藍色塑膠袋內的紅色顆粒和綠色顆粒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經鑑定,包裹毒品的透明塑膠煙盒上的DNA與張某宇血樣的DNA在D3S1358等已獲得的相應基因座基因型一致。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第一組:物證:查獲的兩袋“麻古”、被告人張某宇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宇與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民警抓獲情況工作記錄附微信工作記錄、抓獲經過、抓捕民警自述的工作記錄、戶籍資訊、電話記錄、情況說明、工作說明、被告人張某宇的前科材料、立案決定書等相關訴訟法律文書;第二組:搜查筆錄、稱量筆錄、檢測筆錄、提取筆錄、封存筆錄、DNA檢材提取筆錄、丈量筆錄、尿液筆錄、鑑定意見、監控影片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宇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販賣、運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其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本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宇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淨重38。07克而予以運輸、販賣,其行為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

被告人張某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某宇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據此,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第三款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專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於申請取保候審、罪輕辯護等,瞭解更多請訪問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重慶梁平區律師辯護 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

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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