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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刑事律師團隊對洪某涉嫌販賣毒品罪進行集體討論、集體會診
- 2022-05-11
麻黃為什麼運動員
本案討論時間為智豪律所集體討論制度創立以來的第
12
年第
4
個月,討論時間為
2022
年
4
月
29
日。
【基本案情】
洪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下家已被判決,目前指認證據主要是下家指認毒品來源於洪某。
【討論重點】
辯護方向。
【律師觀點】
律師認為,本案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
只有
下家
夫婦的證言指向
洪某
提供毒品
;
2。
下家夫婦的供述無法印證;
3。
不排除毒品就是
下家
夫婦的,虛假證明
洪某
是毒品上家,以求減輕罪責
;
4。
位收錢而先行交付毒品不符合常理。
【初步研討結果】
可以綜合全案證據,考慮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豐富證據不足的辯點。
【關聯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
智豪承諾
: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師專業團隊集體討論,共同制定團隊辯護代理方案,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討論時間
:每週五下午。
討論團隊
:全所專業律師以及專業人才,彙集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法學碩士等專業力量,討論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團隊辯護方案。
討論宗旨
:團隊發揮集體智慧,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