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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看守所會見有風險

簡介二、律師必須要與當事人近親屬簽訂《刑事辯護委託合同》以及簽訂《刑事授權委託書》首先,確認委託人提供與涉案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證明材料,比如:身份證和戶口本

做假口供有什麼刑法

作者 / 吳斌律師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執業風險伴隨著律師的整個執業生涯,無論是從事刑事業務、民事業務或者行政業務,無論是從事訴訟業務還是非訴訟業務,無論是獨立律師還是授薪律師。執業生涯的每一天,都會面臨來自於當事人、來自於同行、來自於自身及來自於公檢法各個種類的執業風險。

律師行業裡有所謂“勾兌派”、“死啃派”、“紅頂派”、“技術派”等,但無論哪一派,還是無門無派,只要你是執業律師,《刑法》第306條、《律師法》、《律師執業道德與執業基本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等,都時時刻刻指引、規範和約束著我們每一位執業律師。

就代理刑事案件(本文不討論法律援助及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問題)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這一環節,也隱藏諸多風險,需要我們加以防範。

一、

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必須確認委託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近親屬關係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涉案當事人本人與近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可以委託律師擔任當事人的辯護律師。近親屬根據法律規定是有委託許可權的,自然而然,辯護律師就可以根據近親屬的委託進行會見、提供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等有關法律服務。而涉案當事人本人要委託辯護律師,一般情況下,只能通知辦案機關,然後由辦案機關通知有關律師事務所及有關律師進行有關的委託事宜,當然,刑事律師實務中,由涉案當事人本人委託律師的情況相對較少。

另外,如果涉案當事人是“黑戶”且無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如何進行委託?根據現行法律及法規,對涉案當事人是“黑戶”需要委託律師的規定暫時是空白的或者說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條文的明確規定。面對此種問題,律師也只能拒絕接受委託,因為手續根本不能辦下來。

最後,我們要知道,哪些人不具備法定的委託資格?除了當事人本人、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同胞兄弟姐妹有法定的委託許可權外,其餘人員皆沒有委託許可權,如果很不幸,當事人的男女朋友、表哥表弟表姐表妹、三大姑四大姨、戰友、生死之交等人與你簽訂了委託手續,而且你正準備去看守所會見,在會見之前,建議你趕緊解除與上述幾種人員的委託關係。

二、

律師必須要與當事人近親屬簽訂《刑事辯護委託合同》以及簽訂《刑事授權委託書》

首先,確認委託人提供與涉案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證明材料,比如:身份證和戶口本。而且,律師還需要確認委託人的戶口本與涉案當事人是否同一戶口本,並檢視委託人的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需留存委託人戶主頁、委託人頁以及涉案當事人頁(確認兩者身份關係符合法定的委託資格),還需留存委託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確認委託人的主體資格)。如果委託人與涉案當事人不是同一個戶口本,需要提供所在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且經過轄區公安機關核實的家屬身份關係證明材料,才可以進行委託。

其次,與委託人簽訂完整版本的《刑事辯護委託合同》以及簽訂《刑事授權委託書》。一般律師事務所都會要求籤訂一式三份《刑事辯護委託合同》,一份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給委託人,一份律師留檔備查。而《刑事授權委託書》一般都要求至少簽訂六份(刑事案件按三個階段計算),因為刑事案件三個階段一般是指: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每階段均需交一份給辦案機關;看守所會見也需提供一份;第五份,需要到公安機關預審支隊備案(據瞭解,目前只有廣州實行備案制度);第六份,案件歸檔使用。

如律師沒有與委託人簽訂《刑事辯護委託合同》以及《刑事授權委託書》,將是無委託的辯護。根據司法部網站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通報:北京市海淀區司法局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司罰決字[2017]第003號),某律師事務所未與委託人某某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的情況,就指派某某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並出具律師事務所函,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均受到了司法行政部門警告的處罰。雖然說,只是警告處理,但是,一旦被行政處罰,司法部網站、律師所在地區司法部門網站及所在律協的網站都將終身懸掛他的處罰記錄,可謂是律師執業生涯中不光彩的一筆,且伴隨終身,所以啊,律師們,預防執業風險,且行且珍惜。

三、

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必須將律師費用統一繳納到律師事務所的對公銀行賬號並開具統一的律師事務所發票,不能約定風險收費及私自收費

首先,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刑事案件不能約定風險收費,更不能在《刑事辯護委託合同》中約定以達到無罪或者罪輕辯護效果,分階段、分效果收取數額不等的律師費用,更不能在委託合同以外收費(也稱額外收費)。根據司法部網站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通報的兩起違規事件:一起刑事案件約定風險收費的違規事件,另一起是合同外收費的違規事件。刑事自訴案件約定風險收費違規事件來自於深圳某律師,在刑事自訴案件的委託中,約定律師服務費在收取基礎費用的基礎上,按委託人透過生效的法律文書實際獲賠金額的10%或者15%支付,最後,該律師收到司法部門的警告處分。另一件是上海市閔行區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瀘閔司罰決字[2017]第2號)某律師與委託人在《委託合同》外,簽訂協議,約定取保候審需另交三萬元,其屬於額外收費,最後受到了警告處分。

其次,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律師需引導委託人將律師費用統一繳納到律師事務所的對公銀行賬號,並開具律師事務所統一的發票。律師不能私自收費,更不能收取律師費後,不給委託人開具律師事務所統一的發票。根據司法部網站可查詢的處罰記錄,就有個別律師因為私自收費問題,遭受了處罰的案例。

筆者認為,無論開具發票的稅率是多少,無論律師事務所會扣取多少個點的管理費,也無論律師事務所會扣取多少個點的風險管理金,作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律師事務所等的管理規定。

四、

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涉案當事人,必須遵守《律師法》、《律師執業紀律與執業規範》、《看守所條例》等有關規定

首先,律師會見需帶“四證”(以廣州地區為例):律師執業證書、律師身份證、刑事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當然,如果是首次去看守所會見,還需要提供涉案當事人的家屬關係證明材料。最好,提前作為預約工作,這樣,才能更好確保當天能順利會見到涉案當事人。

其次,遵守看守所的有關會見規定,不得夾帶任何信件給涉案當事人;不得提供通訊裝置給涉案當事人使用,以免發生通風報信、與在逃共犯串供等風險的出現;不得攜帶照相機、錄音錄影等裝置,對會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以免違反看守所的會見規定;不能攜帶食物給涉案當事人食用;不能提供香菸給涉案當事人;不得幫涉案當事人夾帶任何信件等。

再次,會見過程需作好會見筆錄,會見完畢,必須要涉案當事人對會見筆錄進行簽名確認。以確保整個會見過程的完整性。

最後,會見過程中,辯護律師需要尊重案件事實,可以根據案件的基本事實,提供法律幫助及法律意見,不能教導涉案當事人做假口供、串供等,更不能在會見後,隨便調查取證,否則,隨時都有被兜進《刑法》第306條的風險。

綜上所述,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會見工作,面臨諸多執業風險,既要面臨委託主體不適格的風險,也要面臨委託手續不完善的風險;既要面臨私自收費的風險,也要面臨觸犯律師執業紀律與看守所會見規定的風險。

但是,這些執業風險本可以避免,只要我們律師們在接受委託的時候,確認委託人的委託資格,完善相關的委託手續,並嚴格遵守《律師法》及看守所的會見規定等法律法規,這些執業風險,律師們都可以避免。

律師們,看守所會見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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