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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不知對方名下多少銀行卡?申請保全時可同時請求查詢財產!
- 2023-01-08
律師能調查被告人財產嗎
相信很多債權人都頭痛過,想起訴老賴,怎麼才能知道財產線索呢?老賴的銀行卡號是啥,裡面有多少錢?在銀行沒有很深很熟很曖昧的熟人是查不出來滴,因為這是客戶的隱私,想查封老賴的財產真是難啊!
這下好了,最高院,你在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的財產時,可以同時提出查詢老賴財產的申請了!人民法院把老賴的身份證號一搜,他名下的銀行賬戶和餘額就全來了!
把這事幹成你的成本是多少呢?
要查封老賴1000萬的一個案子,需要提供300萬的擔保,假如你提供不了類似價值300萬的房產的擔保,沒關係,可以上財產保全擔保保險啊,接現在的行情,交千分之三就行了,也就是說交9000元,你就可以查封對方1000萬的銀行存款了!而且,官司敗了查封錯了,保險公司替你賠!
最高法審委會
審議並原則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
審議並原則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
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
申請書應當透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並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託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
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後,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後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供擔保的,
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裝置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裝置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智慧財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
價格相當
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並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範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程式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檔案。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檔案。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
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
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
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
酌情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
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
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範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範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型別的,應當
優先保全存款
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洩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資訊,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透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資訊,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
協助辦理登記手續
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後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後時間的,
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
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
已進入執行程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採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採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採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並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
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係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係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什麼案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不是所有民事官司都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只要涉及財產給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諸如比如有財產爭議的離婚官司、欠錢不還、拖欠貨款、買賣合同糾紛官司等等。也不是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都會受理,只有符合條件的法院才會受理。
2、什麼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沒有責令提供擔保的可以不受這點限制),
譬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1)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2)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3)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步驟
1、摸清被告財產狀況
原告(起訴方)在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前,應當盡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訴方)財產狀況,如有無房產、車輛、股權、銀行存款、支付寶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財產時,法院才會受理訴訟保全申請,並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的財產,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
如果自身無從落手調查被告財產狀況的,可以聘請專業律師或專門機構進行調查,避免遺漏被告財產。
2、準備財產保全所需的擔保
原告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保全被告多少財產,就需要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可以是現金、銀行保函、車輛、房屋等等,具體應結合自身情況及當地法院實際要求而定。如果原告無法提供擔保,法院會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確定擔保數額的參考標準
(1)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3)保全車輛、機器裝置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裝置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5)保全古玩、字畫、智慧財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3、正式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寫的內容
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2)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原告是個人的,交身份證及影印件;是法人的,交工商營業執照及影印件。被告是個人的,列印常住人口資訊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係;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列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
(3)申請保全財產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
如是房屋的,可到房地產權中心列印房地產登記表,需授權委託書影印件,房地產權號,工本費50元。
(4)擔保函
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字。
(5)擔保財產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
如房產證原件及影印件。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法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4、法院裁定執行
法院收到原告申請材料後,一般會在
48小時內
裁定是否受理,
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後,就會立即執行財產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相應的財產。
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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