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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馬某國故意殺人案案例分析

簡介二、關於是否應當對馬某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罪行極其嚴重是死刑適用的法律標準,應當考慮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和後果是否極其嚴重,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否極其嚴重做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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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馬某國故意殺人案案例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民間矛盾引發 死刑緩期執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案發前,被告人馬某國在浙江省溫州市務工。

2015年5月5日23時許,貴州籍男青年張某五到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110號敲門尋找貴州籍女青年楊某,引起正在隔壁喝酒的馬某國及女青年楊某的弟弟不滿,二人責罵了張某五,張某五遂返回。馬某國和楊某的弟弟出門看見張某五的同伴吳某、李某、吳某某等人站在路邊,繼續責罵吳某等人,並將手中的啤酒瓶砸向吳某等人,致雙方對罵。後李某將菸蒂扔向馬某國,馬某國遂上前與吳某、李某及隨後趕來的李某兵互毆,吳某某持棍與女青年楊某的弟弟互毆,楊某的弟弟不敵逃走。互毆過程中馬某國用刀捅刺李某兵、吳某、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兵心臟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致被害人吳某、李某重傷。案發後,被告人馬某國逃走。2015年5月7日15時20分,被告人馬某國被警方設卡攔截抓獲。

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馬某國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

15萬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5年12月16日以(2015)浙溫刑初字第17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馬某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馬某國提出上訴。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浙刑終00022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馬某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分析

一、關於本案上訴人是激情殺人還是預謀殺人的問題。

從學理上來看,律師認為,激情殺人本質上是一種突發行為,沒有經過預準備,而是臨時起意,因一時衝動實施了殺人行為,其所體現的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無疑弱於經過蓄謀而殺人的情況。從心理學的角度看,衝動是一種基於某種刺激而使行為人的感情極度強烈,理性控制很薄弱的心理現象,在衝動的狀態下,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認知和控制能力是有所減弱的。例如在藥家鑫案件中,衝動因素對於藥家鑫實施殺人行為的推動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由於激情殺人的行為屬於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輕的情況,並且行為人再犯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對於激情殺人的行為人應當貫徹

“從寬”的刑事政策。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對依法從

“寬”的政策要求的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做了界定,其中第22條明確規定:“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激情殺人符合刑事政策中從寬政策的要求,與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呼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屬於刑事法律,但是作為貫穿刑事立法、司法、執法全過程的指導政策,應當適用在刑法實踐中,影響最終的量刑。

二、關於是否應當對馬某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罪行極其嚴重是死刑適用的法律標準,應當考慮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和後果是否極其嚴重,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否極其嚴重做相應的調整。律師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不應當對馬某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一,從犯罪行為來看,其手段達不到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的程度;

第二,從主觀惡性來看,馬某國並非預謀殺人,亦非性情殘暴動輒肆意殺人;

第三,從犯罪後的態度看,上訴人實施犯罪後主動要求賠償受害人,希望有彌補受害人家屬的機會;配合公安機關偵查,認錯態度良好,有明顯的悔過意圖;

第四,從我國刑法及刑事政策的發展來看,嚴格控制死刑適用是一大趨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透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不論是立法上逐步削減死刑條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的死刑,進一步嚴格死刑的適用條件,還是司法上對死刑罪犯儘量適用死緩,減少死刑的實際執行,均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於死刑適用的謹慎和嚴格態度。就本案而言,馬某國先有殺人情節,後積極悔過,賠償家屬,配合偵查機關調查,因此,律師認為,不應對馬某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最後,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為馬某國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案發後,馬某國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抓捕時,順從歸案,沒有反抗行為,並在歸案後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在本案審理期間,馬某國的父母代為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可以對馬某國酌情從寬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溫州馬某國故意殺人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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