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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低於成本報價惡性競爭,究竟損害了誰的利益?

簡介從以上的法律規定來看,法律為了避免不正當競爭,禁止投標人低於成本進行報價,不僅侵害了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的法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中標的工程價款低於成本價所簽訂的合同涉及的合同效力的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存在兩種觀點:一、投標人低於

廢標公告是什麼意思

近年來建築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各企業為了生存,爭得頭破血流,在招投標的過程中,爭相

“割肉”,打價格戰,隨之而來的就是低價低質量,有資質的企業身心疲倦,低價中標的單位,因價格低,後期就想辦法增加施工簽證或者變更、增加工程量,使發包人處於被動地位,更有甚者,直接選擇跑路,丟下一個爛攤子,使工地陷入癱瘓境地,引發諸多訴訟,而真正處事穩健,誠實守信的企業卻無緣中標。

投標人低於成本報價惡性競爭,究竟損害了誰的利益?

法律規定:

我國《招投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投標人

不得

低於成本

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

他人名義投標

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來看,法律為了避免不正當競爭,禁止投標人低於成本進行報價,不僅侵害了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的法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中標的工程價款低於成本價所簽訂的合同涉及的合同效力的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存在兩種觀點:一、投標人低於成本中標的合同有效,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該條款採取了列舉式幾種型別,該型別屬於強制性的規定,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中標價低於成本價並不在此列舉範圍之內,再結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雖然法律明確禁止投標人不得低於成本價投標,但是沒有明確法律後果,並未涉及合同效力的問題。二、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價中標的行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結合《招標投標法》三十三條的規定,投標人

不得以低於成本

的報價競標,該條款前半句,法律適用的是

“不得”,是法律明確的禁止,而非基於行政管理規範,從立法目的講,該規定是為了規範建築市場,企業追求合理的利潤是企業設立的根本,不正當競爭帶來的後果是中標人壓低成本,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筆者認為,投標人惡意低於成本投標,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該民事行為無效,其法律後果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條、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在審判實務中有的法院會認定合同有效,並非基於對該類行為的認可及確認,只是如何認定低於成本比較困難,雖然對工程進行工程造價鑑定來確認成本是相對可行的認定基礎,但工程造價鑑定一般採用市場平均法進行對比,但企業因管理水平存在企業成本個體的差異,實務中比較難以確認該中標價是否低於成本。

律師致語:目前各類行業競爭激烈,尤其建築相關行業,且投入的人力成本比較高,時間比較久,低價競爭不僅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招投標環境,陷入低價競爭的惡性迴圈,最終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業內所有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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