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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已違法履行怎麼辦?

簡介”在具體操作上,用人單位有權與你約定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試用期,那麼,其他違法約定的5個月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違法怎麼處理

記者同志:

您好。幾個月前,我找到一份工作,用人單位面試後,也與我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但約定試用期6個月。

半年匆匆過去了,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對我還比較滿意,我被用人單位留用。前不久,我與同學閒聊,同學說,用人單位與我簽訂的一年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一個月。我回家翻看《勞動合同法》後,果然是這樣。可是,用人單位違法使用我的試用期早已履行完畢,我該怎樣維護我的合法勞動權益?

劉勤

劉勤:

您好。雖然我們清楚,用人單位設定的有些“陷阱”,並非勞動者翻看幾本法律書就能識破的,但你的問題並不複雜,是完全可以預防的,你只要在簽約之前上網檢視與諮詢,就可以避免自己誤入“白虎堂”。

具體回到你提出的這個問題上,我們認為還是比較簡單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得非常清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具體操作上,用人單位有權與你約定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試用期,那麼,其他違法約定的5個月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一般而言,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最大實體權益差別,就是試用期工資可以打八折。對此,我們建議你:一、拿著你的勞動合同和法律文字,與用人單位領導心平氣和地談一次,請他們糾正已犯下的錯誤。二、如果自己不願出面,可以向工會組織彙報,請他們出面。三、也可以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請他們維權。四、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也可以選擇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據勞動報訊息 趙竺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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