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動作武俠首頁動作武俠

20年前已經獲得殘疾賠償金,還可以請求責任人再次賠償嗎?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致殘賠償和年紀有關嗎

20年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電力事故人身損害、公民之間的人身損害,經鑑定受害人的傷構成傷殘等級,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20年前已經獲得殘疾賠償金,還可以請求責任人再次賠償嗎?

20年前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時,參照當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該辦法現在已廢止。該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按該條的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按傷殘等級計算20年,對於超過五十週歲的,殘疾賠償金按超過年齡遞減。

20年前已經獲得殘疾賠償金,還可以請求責任人再次賠償嗎?

20年前,侵權責任人對受害人已經賠償殘疾賠償金,現在受害人因20前的人身損害至今沒有生活來源,是否還可以繼續請求侵權責任人賠償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0年前已經獲得殘疾賠償金,還可以請求責任人再次賠償嗎?

按該條規定,超過法定或者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用、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的,如果受害人仍然生存,就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繼續給付,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受害人有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生活狀況等相關情形,判決侵權責任人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殘疾賠償金五至十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