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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致重殘 如今再訴獲賠償

簡介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致殘賠償最多幾年

近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一起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當事人,20年後

再次獲得賠償。

1999年某日,11歲的薛某某因病到某醫療單位治療時發生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經鑑定薛某某為一級殘疾,致其腦損害,腦細胞病變,腦白質變性,腦萎縮,造成患者重殘。2000年,薛某某的監護人將被告訴至法院,經法院終審,薛某某獲被告賠償且執行完畢。20年過去了,薛某某生活依然不能自理,生活由父母親護理,無法外出務工,造成家庭困難,生活艱辛。經鑑定機構再次對薛某某進行鑑定:薛某某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為長期。薛某某監護人再次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

二十年前致重殘 如今再訴獲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本案原告薛某某系一級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確需繼續護理,且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青海省海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00)東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只是判決被告賠償二十年的殘疾賠償金和護理費,現期限屆滿,原告有權請求繼續給付,其主張的醫藥費是法院判決後所支付的後續治療費,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援。遂作出判決:被告賠償薛某某醫藥費7331。99元、護理費355060元(35506元/年/人×10年)、傷殘賠償金243150元(24315元/年/人×10年),共計605541。99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海東中院提起上訴,稱該案已經人民法院對殘疾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等作出判決,並已經履行完畢。而一審法院對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違法作出重複認定,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應依法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根據上述規定,海東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海東市法院_資訊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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