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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樹被風颳倒砸壞鄰家屋頂江蘇如東一樹主人未盡謹慎注意和管理義務被判賠償

簡介本案中,樹木折斷導致馬某房屋受損,表面上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種植的樹木距離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夠採取積極措施進行管理和維護,比如對樹木進行修剪或者移栽,做到防患於未然,損害結果是可以避免的,故不能稱之為沈某對損害結果不可避免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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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一陣大風颳過,家住江蘇省如東縣的馬某家遭遇飛來橫禍,自家房屋被鄰居種的一棵泡桐樹傾倒砸壞。當馬某要求鄰居賠償時,對方卻以大風是不可抗力為由拒賠。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認為樹木所有人沈某未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判令賠償原告馬某因房屋損壞造成的財產損失2000餘元。

沈某家住在馬某家隔壁。幾年前,沈某在馬某家西側約80釐米處種植了一棵泡桐樹。如今,樹已經長至9米多高。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泡桐樹被大風颳倒,致使馬某房屋西南角屋頂區域性受損。馬某為修繕房屋花去2000餘元。

遭遇這場突如其來的禍事後,馬某認為沈某應賠償房屋修繕費用。但沈某認為,樹木傾倒是大風所致,屬於不可抗力,不願賠償。多次交涉無果後,馬某一紙訴狀將沈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應當對林木採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林木對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本案中,根據沈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其種植的涉案樹木距離馬某家房屋很近,高度高於馬某家房屋,明顯增加了馬某人身及財產受損的危險程度,但沈某未能採取積極措施進行管理和維護,沒有盡到謹慎注意和管理義務。同時,本案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

綜上,法院認為,沈某所有的樹木折斷造成馬某房屋損害,沈某作為樹木所有人並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其對馬某因房屋損害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原判。

(顧建兵 季詩秋)

■法官說法■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謂不可預見,是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對某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的能力。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本案中,沈某在馬某住宅旁種植樹木時應當知曉樹木生長到一定高度會成為鄰居安全隱患,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林木折斷、傾倒是非常有可能的,故沈某在緊鄰馬某住宅旁種植樹木不能稱之為對損害結果不可預見。

樹木致人損害時,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過失,此時應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舉證證明其已儘管理、維護義務,且不存在主觀過錯。本案中,樹木折斷導致馬某房屋受損,表面上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種植的樹木距離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夠採取積極措施進行管理和維護,比如對樹木進行修剪或者移栽,做到防患於未然,損害結果是可以避免的,故不能稱之為沈某對損害結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沈某對涉案樹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維護,致使該樹在大風中傾倒,其不作為與本次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實際上還是所有人存在過錯,故已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讀者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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