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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因與舅舅有家庭矛盾,竟然破壞其舅汽車剎車管造成剎車失靈

簡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破壞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破壞剎車系統如何定罪

山東省泰安市:潘某某因與舅舅有家庭矛盾,竟然破壞其舅舅汽車剎車管破壞造成剎車失靈,這是多大的仇啊!

2020年6月30日凌晨2時許,潘某使用水泵鉗將被害人律某東停放在泰安市福源嘉苑小區10號樓下的魯J某某號東風日產轎車左後輪制動管破壞,造成該車剎車失靈。

潘某某因與舅舅有家庭矛盾,竟然破壞其舅汽車剎車管造成剎車失靈

案發後,潘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破壞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出了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提交了山東魯偉機動車鑑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制動油管損壞對車輛安全效能影響的鑑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潘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僅辯解被害人系其舅舅,其因家庭矛盾處置不當而偶生犯意,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能夠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另查明,本案案發後,被害人與被告人未能達成諒解。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為洩私憤,故意破壞他人機動車剎車系統,使正在使用的機動車足以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其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處刑。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同時鑑於被告人能夠認罪認罰,依法亦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具有相關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正確,予以採納。判決:被告人潘某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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