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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可不可以“隨便籤”?

簡介《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內容應明確並經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內容應明確並經雙方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相關《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需明確勞動者為涉密人員或勞動者崗位為涉密崗位,儘可能地明確、細化競業地區、競業行

競業限制協議必須籤嗎

競業限制協議,可不可以“隨便籤”?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目的對員工採取的一種法律措施。根據競業禁止協議,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禁止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從事相關競業行業;另一方面,在相關負責保密義務的人員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可以向該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01

競業禁止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綜合上述法條所述,

競業禁止相關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期限以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02

用人單位

需在

《勞動合同》或相關《保密協議》中確認勞動者崗位屬

用人單位需明確勞動者屬涉密人員

,證明該崗位接觸並掌握公司商業秘密,否則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不具有競業限制的基礎而不能認定勞動者存在競業限制義務。

用人單位需明確勞動者屬涉密人員

涉密崗位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其損失,勞動者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違約金金額。此外,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為由免除自身競業限制義務。

03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承擔違約責任

現實中,眾多的用人單位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義務,並未與勞動者簽訂直接的《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或是僅僅將相關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此情況下,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未達成一致合意而被認定無效。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承擔違約責任

04

由於競業限制協議直接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法院一般對競業限制協議所設定的競業範圍進行嚴格審查,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儘可能地明確、細化競業地區、競業行業、競業崗位、經營範圍等內容,避免雙方因約定模糊而產生爭議。

《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內容應明確並經雙方簽訂

《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內容應明確並經雙方簽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相關《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需明確勞動者為涉密人員或勞動者崗位為涉密崗位,儘可能地明確、細化競業地區、競業行業、競業崗位、經營範圍等內容,以避免在勞動者出現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因合同文字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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