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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採信代理人的正確辯護意見究竟侵害了什麼?

簡介律師代理案件只是代理之中的一種情形,而自由委託代理人的權利是任何一個公民、法人、單位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換言之,任何當事人,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完全可以委託自己信任的任何當事人(法律特別規定的無意識自制力、限制自由等情形除外),這本身就

法官故意不採納證據是什麼行為

先開宗明義,這裡的代理人不僅僅侷限於律師。律師代理案件只是代理之中的一種情形,而自由委託代理人的權利是任何一個公民、法人、單位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換言之,任何當事人,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完全可以委託自己信任的任何當事人(法律特別規定的無意識自制力、限制自由等情形除外),這本身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至於是否需要社群推薦,單位推薦等等,其實也要看案件的具體情形,但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條件。法律從未規定,當事人堅決願意委託代理人時必須委託律師,事實上,只要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被委託的代理人並非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任何人都無權剝奪當事人的自願委託。法律是必須為任何人所用的,這個道理絕不是什麼高科技道理,而只是常識。

法官不採信代理人的正確辯護意見究竟侵害了什麼?

如果一個代理人在法庭上表達的觀點十分正確,但卻依然未被法官採納,這實際上已涉嫌法官枉法裁判,已經嚴重侵害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所侵害的是當事人的權益,法律本來就應該是採信正確的,否定錯誤的,如果正確的東西得不到採信,那就意味著錯誤的意見相反被採信了,這個道理在任何地方都說不通,也不符合制定法律的本意。

其次,侵害了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的重要職責就是在法庭上表達意見,儘管代理人在法庭上表達的意見不一定正確,但一個稱職的代理人絕不是到法庭上胡亂表達代理意見,而是從接受委託之日起對案件的潛心研究,是透過事實、證據、法律、法理等眾多角度研究所得出的結論,這樣的結論不應該被輕易否定,即便被否定,也應該是有理有據地被否定,而不是一兩句主觀武斷的話被否定。這裡不否定有的代理人純粹是愚弄當事人的,其自身的觀點存在錯誤的並不少見,法官透過有理有據的闡述給予否定並無錯。

其三,侵害了法律的權威。法律的權威是常被人訴說於談吐之中的,但法律的權威不是某一個人的權威,也不是集體錯誤的權威,而必須體現於必須忠實於事實,必須正確適用法律,必須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現在中,法庭裡體現某一個人的想當然,甚至濫用職權的情形十分常見。所以侵害法律權威的行為,其實也是損害法官自身的形象,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其四,侵害了國家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從法律法理上講,任何法律法理,其根本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任何一個判決,必須體現出公平正義、懲惡揚善的價值,給社會以積極的導向。但現實中,侵害者反成了受害者,受害者反成了侵害者的情形已不少見。任何一份背離法律基本價值觀的判決,給社會傳遞的消極意義極其巨大,比如如果鼓勵的是欺騙,那麼人們就會拼命去欺騙……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其五,嚴重破壞了國家的全面依法治國大業。國家已經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就是始終使國家的法律制度能夠得到正確的實施,那不採納正確而採納錯誤的做法,能夠確保法律能夠正確實施嗎?

有些律師習慣於把法官未採納正確意見歸納於制度問題,這是極度錯誤的認識。我國的任何法律制度沒有法官可以採納錯誤觀點的規定,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法官可以無視事實的規定,相反,其實不論是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定,都要求法官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避免、杜絕冤假錯案。所以法官未採納正確意見,其實與代理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關係。正確的做法是,任何人都有堅持正確的權利,當自己的正確意見得不到採納導致冤假錯案的時候,也都具有采取法律、輿論手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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