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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民間借貸糾紛,約定月利率1.5%,是否超出法律規定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手機遊戲
  • 2023-01-28
簡介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間借貸1萬元的月利率多少合法

民間借貸糾紛,約定月利率1。5%,是否超出法律規定?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糾紛,約定月利率1.5%,是否超出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10日,張某因需要資金向朋友趙某借款 5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5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月利率 1。5%。當日,趙某向張某轉賬5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未能償還借款,趙某隨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某與趙某的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趙某按照約定向張某履行了出借金錢的義務,張某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償還借款的違約責任。關於借款利息,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5%,趙某按照約定 1。5%訴請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故本案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 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一年期LPR為3。85%,即按該利率的四倍就是年利率15。4%計算。

法官說法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糾紛,約定月利率1.5%,是否超出法律規定

範縣人民法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段惠敏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未約定利息,民法典規定不支援索要借款利息,但張某和趙某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內的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判斷該利息是否合法要結合借款行為發生的時間。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對借貸利率的規定,即約定利率不超過年利率 24%,為合法有效,超過年利率36%,認定無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為自然債務,出借人向法院主張該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保護,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司法不予干預。借貸合同成立於發生在 2020年 8月 20日之後,按照民法典和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按照民法典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2020年8月 20日,銀行公佈的一年期 LPR為 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張某和趙某的約定的年利率 18%超過了該標準,對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糾紛,約定月利率1.5%,是否超出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 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 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年8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自 2020年8月 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結語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與借款人即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主張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願意承擔較高的利率借貸而不去銀行借低利息的款,可能是有利可圖,比如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方式靈活,隨用隨借,對借款的條件要求低等等。但出現風險時,合法的借貸關係及利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範縣法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段惠敏

原標題:《【法官說法】民間借貸糾紛,約定月利率1。5%,是否超出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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