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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規章制度小瑕疵,開除曠工員工還要賠錢

簡介公司一方稱,蔣某提供的證據並不完整,其有多次沒有提交病事假申請流程和病假條,就直接不來上班了,曠工天數已累計達10余天,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當年累計曠工天數超過5天,經公司批評教育無效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開除怎麼賠償

【案件詳情】

蔣某2016年入職北京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

2020年初,蔣某感覺身體不適,便到醫院進行檢查,醫生便為其開了病假條,蔣某在家休息了幾天,病情好轉,便回到單位繼續工作。

但是沒想到,蔣某的病情經常出現反覆,在此後的4、5個月裡,蔣某時不時就要請病假在家休息幾天,雙方矛盾也就是由此開始的。

因為身體狀況原因,公司和蔣某都很清楚,自己經常請病假已是一種常態,所以,蔣某有時候直接跟領導說一聲,就直接休病假了,並沒有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要求在辦公系統裡走流程。

2020年7月,公司聯絡蔣某,告訴她以前有多次請病假,沒有交病假條,也沒有在辦公系統裡提交請病假或事假的流程,如果不能補繳病假條,公司就只能按曠工算了,最後,蔣某也沒能補交上病假條。

不久後,公司根據規章制度“員工當年累計曠工超過5日,屬於嚴重違紀”這一條,將蔣某辭退了。

【案件訴求】

蔣某認為公司屬於違法解除,便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6萬餘元。

【庭審過程&結果】

庭審中,蔣某提交了自己的病例,請病假的相關手續,公司方認可了這些證據。

公司一方稱,蔣某提供的證據並不完整,其有多次沒有提交病/事假申請流程和病假條,就直接不來上班了,曠工天數已累計達10余天,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當年累計曠工天數超過5天,經公司批評教育無效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公司提交了蔣某存在曠工行為的相關證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通知書等材料。

結果:

從相關證據材料上看,蔣某確實存在無故曠工的行為,但最終公司卻敗訴了,賠償違法解除賠償金16萬餘元。

【律師評析】

蔣某無故曠工10余天,一般按照公司考勤方面的規定,都妥妥地屬於嚴重違紀了,怎麼這個公司將其辭退反而需要承擔違法解除的責任,成了“被害人”了呢?

原因就在於公司規章制度中的一句“廢話”:“公司對員工的曠工行為批評教育無效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當仲裁員問到公司是否有對蔣某的曠工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公司對此卻無法舉證,也就是說公司的解除流程存在一定瑕疵。

通常,公司以員工“嚴重違紀”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以下幾點:

公司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制定程式且送達勞動者;

員工有嚴重違紀的行為;

有效送達公司的解除通知。

公司的“規章制度”就是為了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明確員工管理標準,說白了這就是公司內部的“法律”,需要公司與員工雙方都遵守,並按此行事。

在本案中,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寫明瞭“對於曠工的員工,需要先行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才可以解除合同”,這個規定既不違法,也不違規,那麼公司就必須要按此執行,

公司想要在解除的程式上合法,就必須經過“批評教育無效後”這個環節

這種情況,是很多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能產生的誤區,規章制度並非越“大而全”就越完美,公司可以單方無責任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在法律中本就有明文規定

公司的規章制度只需要合理的量化“嚴重違紀”的門檻即可,根本無需設定不必要的、甚至是多餘的程式或條件,在訴訟程式中這種“廢話”,很可能就成為自己親手遞給對方的利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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