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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駕車撞人並持刀捅人惡性事件背後的德與失?

簡介二、案件細節本案之所以引發全社會的高度關注,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僅僅因為個人感情糾紛就採取如此極端的方式傷害他人來宣洩自己的不滿,造成多人受傷的結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

撞人捅八刀的人是誰

南京新街口駕車撞人並持刀捅人惡性事件背後的德與失?

編輯:趙藝慧

#南京新街口案致8人受傷4人危重#人性的惡到底有多深,我們似乎沒有辦法去衡量,但是生活中上演的悲劇卻超出了我們的想象。當我們本能的認為某些行為是難以理解的,是讓人憎惡的,是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此時便是最樸實的“惡”。因為他失去了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理智,觸犯了人們最原始的倫理道德。

近日,在南京新街口發生的駕車撞人事件引發社會的熱議,這一起惡性事件讓我們再一次看到了人性的惡到底有多麼的不堪。

南京新街口駕車撞人並持刀捅人惡性事件背後的德與失?

一、官方通報

2021年5月29日21時45分許,南京110接群眾報警稱:秦淮區金鑾巷,一嫌疑男子駕車撞人並持刀捅人。接報後,市公安局立即組織相關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救治、抓捕等工作。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歲,鹽城濱海人)已被抓獲。經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因感情糾紛行兇,犯罪嫌疑人、其前妻,以及其他6名受傷群眾已送醫院治療,暫無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案件細節

本案之所以引發全社會的高度關注,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僅僅因為個人感情糾紛就採取如此極端的方式傷害他人來宣洩自己的不滿,造成多人受傷的結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

透過分析公安機關公佈的案件細節,我們可以歸納出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傷害他人的過程:

@首先,在金鑾巷駕駛租賃的白色轎車撞倒前妻張某,與其朋友劉某某及路人何某某,隨後下車持刀捅傷劉某某,駕車多次碾壓張某;

@其次,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將路人居某某撞傷,隨後與張某某駕駛的黑色轎車相撞,其下車割傷自己的脖子,張某某等人棄車離開;

@最後,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駕駛黑色轎車與多輛汽車發生碰撞,並將路人周某某與陳某某撞傷,隨後,市民邱某某前來阻止,其持刀將邱某某捅傷。

截止目前,8名受傷人員中,除1人為輕微傷已於當晚出院外,還有7名受傷人員在醫院接受治療。包括中度傷1人,重傷2人,危重4人,目前生命體徵均平穩。

三、案件評析

雖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現在躺在醫院中進行治療,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對於他的行為進行定性?

在本案,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的行為主要涉及到四個罪名,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考慮到,吉某某是在不同的地方且分階段對不同的人實施犯罪的,所以其行為應數罪併罰。

首先,透過列明官方公佈的案件資訊,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駕駛車輛撞倒前妻、其朋友劉某某及路人何某某,並且多次碾壓前妻張某,用刀捅傷劉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

故意殺人罪

是指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權的犯罪。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主觀意志清醒的情況下對於物件特定採用用車撞、多次碾壓,用刀捅的方式進行傷害張某與劉某某,完全不顧及其死活,但值得慶幸的是,其妻子和朋友劉某某並未死亡,其行為為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在犯罪過程中,搶劫了張某某的黑色轎車。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再次,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駕車與多輛車相撞,並撞傷路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且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後,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持刀刺傷上前來攔截的群眾,根據公佈資訊可知,此時犯罪嫌疑人吉某某主觀上不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所以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看到這裡,很多網友表達著自己的憤怒,認為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的行為是不可以原諒的,應該判處死刑,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吉某某的行為是否達到了死刑?

以上列明的四個罪的最高處罰程度都可以達到死刑,但是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判處死刑是有一定難度的。首先,不管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搶劫罪,一般死刑的判處都需要造成死亡的危害結果,對於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搶劫罪中明確了加重處罰的情況,吉某某不存在列舉的範疇之內。其次,吉某某對於邱某某的傷害以及其他幾個公民的傷害,還未通報其受傷達到了重傷以上的危害結果,所以此時對吉某某的量刑也不會直接定為死刑。

綜上,雖然吉某某的主觀惡性大,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但目前看還達不到死刑的程度。

有黑暗的地方也總是能看到光明的可貴,吉某某讓我們看到了惡的最大化,但是在此次案件中湧現出來勇敢的人們也顯得格外的鮮活,見義勇為的“胖哥”的傷情牽動著大家的心。

所謂的

見義勇為

,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在本案中,“胖哥”為了制止不法分子,勇於站出來保護他人的安全和財產,其行為符合見義勇為要件。《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送至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急救治療,實行首診負責制。對急危重症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實施先就醫後結算的醫療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同時,該《條例》中還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具體福利待遇等。

其實透過此次惡性事件,我們應該有所反思,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為什麼感情糾紛會波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為什麼情緒的宣洩需要他人來買單?又是什麼原因讓人們不再敬畏生命的可貴?這些不解與疑惑也是問題的所在,有句話說得挺好,“當遺體擺到我們面前就說明了,生命被剝奪,這個無法挽回的事實,不用知道犯人的心情,也沒必要理解你,我們對不幸的身世不感興趣,也不管動機是什麼。”因為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剝奪他人生命的說辭。

無獨有偶,最近廣西19歲學生搶劫殺了2個人,當提起死者的時候,他的表情語氣平和,神情淡然,“人不是動物嗎?動物之間互相廝殺不是正常的嗎?別人又不是我的親人,關我什麼事,對我來說,我做什麼事情都是對的,我就是想嘗試一下殺人是一種什麼感覺。”

看到這裡,我們不禁感嘆,惡魔在人間,但是這一起起的惡性事件背後,我們有沒有想過是什麼原因,不管是吉某某還是19歲的青年,他們為什麼選擇了一條害人害己的道路呢?

除了對於法律的漠視,還有人格塑造的缺失。成年人的世界從來沒有容易二字,每個人都有自己負面情緒,也會遇到挫折,但是不管路多麼難走,隨心所欲的宣洩和毫無底線的挑戰只能會讓自己墜入深淵,讓家人陷入絕境,而我們應該做的是保持對生命的敬畏,培養理性的思維方式。

生命是底線也是最高的權利,沒有任何人可以以任何藉口去揮霍與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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