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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不安全”事件 涉及的法律規定

簡介(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則刪)合格安全帽有哪些標準安全帽是在施工現場使用的重要的安全防護產品

工地的白色安全帽是什麼等級

事件簡介

近日,一段安全帽對比的影片熱傳。在影片中,兩個安全帽相碰,黃色安全帽像蛋殼一般,被直接撞碎,而另一頂紅色帽子安然無恙。影片引起網友及各部門密切關注,接下來小編將帶你一起了解“關於安全帽是否安全”這一話題,並梳理與其相關的法律條文。

“安全帽不安全”事件 涉及的法律規定

(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則刪)

“4元”劣質安全帽隨處賣

“質量標籤”隨便貼

在北京一家五金市場的一家勞保用品商店,央視財經記者提出要購買安全帽,賣家直接問:“要什麼顏色的?”

顏色和安全帽之間存在什麼關係?

北京市某五金市場勞保用品商店老闆:工人戴的安全帽是黃色的,普通的,一頂5塊錢,領導戴的是紅色、白色安全帽,稍微好點的。一款只賣五塊錢,聲稱是給工人戴的黃色安全帽,沒有帽襯,只有帽殼。帽殼的質感輕而軟,用大拇指在頂部用力按壓,按壓處立刻出現一個小坑。帽殼上沒有生產日期,也沒有“四項永久性標誌”。許多店家表示,這款河北某縣生產的、只賣幾塊錢的黃色安全帽賣得很好。

“安全帽不安全”事件 涉及的法律規定

(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則刪)

透過走訪,記者發現,市場上的安全帽價格單價從4元到數10元不等,主要有三種:

1、最便宜的是塑膠安全帽,顏色以黃色為主,售價一般在4-6元;

2、稍好的是ABS樹脂材料安全帽,價格大多在10元左右;

3、最好的是玻璃鋼安全帽,價格也最高。

當記者詢問,這些售價幾元的安全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店家坦然表示,市面單價在10元以下的安全帽基本都是不合規的。但如果需要紙質標籤,廠家都可以批次印刷,貼上去就行。

央視財經記者甚至發現一些塑膠材質的安全帽內赫然貼著玻璃鋼字樣的標籤。店家介紹說,大多數工地只會檢查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而一般不會檢查質量。雖然一些商家聲稱這些安全帽都是從廠家直接訂貨,

但當記者進一步詢問廠家來源時,不少商家都回答不上來了。

“安全帽不安全”事件 涉及的法律規定

(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則刪)

廉價安全帽接受衝擊性能測試

戴了等於沒戴!

無廠商、無檢驗、無標識、無人查。這麼多的廉價安全帽,安全質量如何過關?國家相關標準又是怎麼規定的?

記者在北京一家五金市場上購買了三頂安全帽,從左至右,它們的售價分別是4元、12元和25元。右邊這兩頂賣家聲稱是符合國家標準。央視財經記者將安全帽拿到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測試一下,這三頂安全帽是否能透過安全檢驗。實驗人員對三頂安全帽分別進行模擬條件下的衝擊吸收效能測試。

“安全帽不安全”事件 涉及的法律規定

(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則刪)

一個5公斤的落錘將從1米高砸落到戴著安全帽的頭模上,根據測試方法,頭模受力不可超過4900牛,也就是生物學上人體頸椎受力時的最大限值,此外也不可有碎片脫落。記者看到,售價4元和12元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安全帽在受到撞擊後,帽殼明顯受損,內部帽襯徹底斷裂。而第三款售價25元的帽子則在外觀上沒有什麼變化。實驗人員介紹說,實際使用中,帽襯如果經過撞擊斷裂,帽殼會緊貼頭頂,並把衝擊力直接傳遞到頭部。

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副主任陳倬為:測試的結果看,這三頂安全帽裡面有兩頂不合格,戴這樣的帽子,直白一點說,就相當於沒戴一樣。按照現行的安全帽國家標準,普通安全帽質量不超過430g,帽沿要小於等於70毫米,對帽舌長度、帽殼內部尺寸、佩戴高度、垂直水平間距、突出物和通氣孔等都有明確標準。此外,安全帽還需要通過沖擊、穿刺、靜電、電絕緣、阻燃和耐低溫等嚴苛測試。不過,陳倬為工程師告訴記者,標準再嚴格,落實執行才是根本。

應急管理部17日也在官方微博就“不安全的安全帽”做出迴應,表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決不能流於形式,浮於表面。

“安全帽不安全”事件 涉及的法律規定

(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則刪)

合格安全帽有哪些標準

安全帽是在施工現場使用的重要的安全防護產品。我國相關國家標準對安全帽的生產和使用都有明確的規定,究竟要達到什麼標準,才能稱之為合格的安全帽呢?

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檢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副主任陳倬為:我們現行的國家標準2007年釋出的GB2811,2007年的標準裡面,規定了安全帽安全防護性,主要的指標有衝擊吸收效能、耐穿刺效能。

“安全帽不安全”事件 涉及的法律規定

(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則刪)

首先是這個帽殼需要合格,也就是帽殼用料需要實在,用合格優質的材料來製成,如果是特別輕薄的帽殼,重量很輕,很薄,稍微用力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形,這樣的安全帽殼顯然是不合格的。

安全帽裡面的這部分,我們叫做帽襯,帽襯也需要用合格的材料製成,因為帽襯過於單薄也無法起到緩衝的作用。

第三個就是帽殼和帽襯之間的連線,也需要非常牢固,這樣在受到衝擊的時候,這兩者配合才能有效吸收能量。

知識梳理

1. 不法廠家生產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安全帽,還批次印刷紙質標籤的行為,可能違反哪些法律條文?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營銷商或者X寶店家銷售不符合質量的安全帽,可能違反哪些法律條文?

《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3. 工地不給工人提供安全帽或者提供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安全帽,存在哪些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結語

“安全帽是否安全”話題近期引起熱議,但是議論之餘我們發現,法律法規對於生產者、銷售者及用人單位的義務、責任一直有著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在不斷完善抽檢及監督制度。

然而,即便如此,“脆皮”安全帽還是充斥市場。“法律不是萬能的”,而這也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令人反思的社會問題,更是人們對於生 命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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