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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卡了,還扣680元年費?華夏銀行信用卡陷爭議,交叉銷售遇合規難題

簡介金融科技資深觀察人士蘇筱芮告訴時代週報記者:“無論是信用卡申請階段的規則披露,還是變更階段的規則公示,對涉及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事項的變更,金融機構都應及時、有效告知金融消費者,保障消費者權益,降低資訊不對稱引發的爭議

華夏680年費怎麼解決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郭子碩

匪夷所思,信用卡銷戶後仍產生年費。

“2020年,我還清華夏銀行的信用卡欠款後便登出了,但後來仍舊收到680元年費的繳費資訊。”1月7日,此前持有華夏銀行信用卡的蒲興(化名)告訴時代週報記者,華夏銀行的工作人員讓他把680元還上後,5天內用銀行卡消費5筆,他們才會把年費打回原卡。

對此,華夏銀行相關負責人回覆時代週報記者稱:“華夏銀行信用卡成功銷卡後不會產生年費。若客戶收到年費繳費通知,可能存在其他未登出產品交易未達標所產生的年費。”

蒲興的情況並非孤例。近期,黑貓投訴平臺的微博賬號“@黑貓投訴”釋出訊息指出,華夏銀行存在信用卡登出後仍扣年費的問題。有網友稱,還清貸款登出信用卡,華夏銀行仍要扣取680元年費。時代週報記者以“華夏信用卡”為關鍵詞搜尋發現,黑貓投訴平臺與此相關的投訴有1091條。

此前,華夏銀行也曾因信用卡業務違規收取年費問題被監管點名批評。2021年12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華夏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下稱《通報》)指出,華夏銀行向未啟用信用卡續卡的客戶收取年費、超政府定價標準的1。6倍向持卡人收取助農取款手續費、向1。99萬名已登出信用卡賬戶的客戶致電營銷保險產品等問題。

央行釋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消費者授權或者同意其將個人金融資訊用於營銷、對外提供等作為與金融消費者建立業務關係的先決條件。

華夏銀行將零售金融業務作為未來五年轉型戰略重點,卻因信用卡業務頻遭使用者投訴。對於華夏銀行而言,能否如願完成建設“有特色的財富管理銀行”的目標,還要大大地打上一個問號。

年費惹爭議

部分消費者反映,收到繳費資訊才發現信用卡年費規則變更。

北京市民陳玖(化名)就遇到這一事情困擾。當時辦理信用卡時,華夏銀行的工作人員告知,每年消費滿5筆,信用卡就能免除年費,“哪怕買瓶水也算一筆。”不過,現在華夏銀行的客服則告訴陳玖,信用卡消費未達2萬積分,按銀行收費規則,需要收年費。

時代週報記者瀏覽華夏銀行產品和服務變更頁面時發現,華夏銀行的變更收費標準公告內,大都沒有寫明具體的消費者告知途徑。

“部分銀行業務人員存在為完成業績,無論何種型別信用卡,都宣傳辦卡‘免年費’。“在信用卡資深人士董崢看來,銀行對工作人員的培訓、管理不到位,都是導致這些問題屢禁不絕的原因。

對此,上述華夏銀行相關負責人向時代週報記者解釋稱:華夏銀行信用卡不同產品的年費優惠政策不同,且年費優惠政策為階段性收費優惠活動。年費優惠活動變更將提前在官網公示,並告知客戶。此外,客戶還可撥打華夏銀行客戶服務熱線瞭解具體情況。

“年費爭議可能因為信用卡年費變更而告知工作不到位。“一位不願具名的銀行人士對時代週報記者分析指出,銀行金融產品和服務五花八門,規則條款也各不相同,如果僅憑官網公示和使用者致電,確實無法確保“金融消費者確認其已接收完整資訊”。

2021年12月17日,北京銀保監局釋出《關於加強信用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消費者權益通知》(下稱《消費者權益通知》),並強調:當領用合同(協議)、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費標準的部分條款發生變化時,銀行應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在網站主頁、移動端APP等網際網路自助渠道等進行公示,並透過簡訊、微信或與持卡人約定的賬單接收方式將相關變化條款或查詢方式傳送給持卡人。

金融科技資深觀察人士蘇筱芮告訴時代週報記者:“無論是信用卡申請階段的規則披露,還是變更階段的規則公示,對涉及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事項的變更,金融機構都應及時、有效告知金融消費者,保障消費者權益,降低資訊不對稱引發的爭議。”

交叉銷售的合規難題

年費問題只是華夏銀行信用卡業務合規問題的冰山一角。

2021年12月10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釋出資訊顯示,2021年第三季度,華夏銀行投訴量為1921件,同比增長2。9%。華夏銀行第二季度投訴量1855件,同比增長137。8%。其中,信用卡業務投訴量同比增長148。8%。

華夏銀行信用卡業務交叉銷售是爭議焦點。據《通報》,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向1。99萬名已登出信用卡賬戶的客戶致電營銷保險產品,部分客戶多次明確表示拒絕來電,該行仍持續向其電話營銷。截至2021年6月,華夏銀行信用卡累計髮卡 2894。38萬張,比上年末增長 7。14%。

另外,華夏銀行信用卡申請客戶也必須默認同意接受其他產品的營銷資訊。《通報》指出,“客戶透過華夏銀行信用卡網站申請辦理信用卡時,領用合約作為申請材料嵌入申請環節,合約約定客戶需同意該行向其推薦或營銷其他產品和服務。”否則將無法成功申請信用卡。

早在2016年,央行就釋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明確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消費者授權或者同意其將個人金融資訊用於營銷、對外提供等作為與金融消費者建立業務關係的先決條件,但該業務關係的性質決定需要預先做出相關授權或者同意的除外。

同時,《消費者權益通知》也強調,銀行要規範信用卡客戶資訊在銀行內部或所在集團內共享管理。銀行應以客戶主動勾選或者簽署相關授權書,而非默認同意的方式,獲得客戶資訊授權。銀行在信用卡領用合同(協議)或者授權檔案中,應明示收集、共享的客戶資訊內容,明示客戶資訊共享的機構範圍。

針對銀保監會《通報》,華夏銀行迴應稱,已完成全部問題整改工作,並逐項有序落實責任追究。1月10日,時代週報記者瀏覽華夏銀行信用卡申領頁面發現,申請頁面下方設有提示,申請人可勾選是否願意接收相關的營銷資訊。

蘇筱芮認為,金融機構將個人資訊用來交叉銷售必須徵得使用者同意。金融機構應主動、以明顯方式告知消費者。“金融機構必須尊重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採集傳輸和共享等。未來,個人金融資訊保護要求也將不斷趨嚴。”蘇筱芮說。

強監管之下,如何處理零售業務與業務合規之間的平衡,仍是華夏銀行面臨的考題。華夏銀行在2020年年報提出,要堅持零售金融戰略轉型,“信用卡業務整合資料資源,加強交叉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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