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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瞭解帶薪年休假的那些事……
- 2021-09-03
什麼叫帶薪年休假
帶薪休年假
絕不是"你情我願",
也不是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
"恩賜和福利"
而是法律規定的法定權利
什麼是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休多少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特別提示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以下這些情形之一
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職工已休年休假
應支付工資補償
應支付工資補償
案 情
姜某初次參加工作時間是1992年,自2010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4日,該公司解除了與姜某的勞動合同。
姜某離職後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其2011年的年休假工資。
rights
姜某工作了一年沒有休年假
仲 裁
姜謀要求獲得年休假的薪資
庭審中,該公司提交了考勤打卡記錄和工資發放明細,載明姜某2011年4月4日至5月27日期間未出勤,該期間未扣工資。該公司稱,姜某上述期間是口頭請事假,亦未扣其工資,依據相關規定,不應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用人
單位
姜某對考勤記錄上的出勤時間和工資發放明細均無異議,但不認可該期間缺勤系口頭請事假,稱該期間其因發生工傷,公司安排其在家休息,且公司有制度,請事假必須提前提交書面申請,還要扣工資。
姜某並提交了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該制度中規定:“員工需要請事假的,應提前提交書面申請,按請假規定執行,方可休假。一次不得超過5天。按事假天數日工資扣除工資(計件工資制人員,按照20元/天扣除)……”。該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rights
姜某
認為
仲 裁 結 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2011年4月4日至5月27日期間姜某未出勤,未扣工資。該公司主張姜某該期間系口頭請事假,且公司未扣工資,不應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姜某請事假,而姜某提交的、該公司無異議的《考勤管理制度》規定,請事假應提前提交書面申請,還要扣工資。該證據足以否定該公司的辯稱主張。
單位應支付姜的年休假期間的工資
最終,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姜某2011年的年休假工資。
rights
1.
2.
爭議焦點
該公司所稱事假期間未扣工資
rights
與其《考勤管理制度》規定相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
如何認定?
姜某提交的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證明,該公司規定,請事假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因此,該公司應對姜某系請事假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提交姜某請事假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該公司辯稱姜某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未扣工資,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意見,未得到仲裁委的採信。
審 核:李明奎
策 劃:韓 潔
編 輯:劉欣欣
深入解析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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