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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規範

簡介不良地質作用當勘察場地存在岩溶、滑坡、危巖和崩塌、泥石流、採空區、活動斷裂及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或存在發生不良地質作用的條件時,應開展專門勘察工作,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型別、成因、規模及危害程度,並應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提供治理所需岩土引數

發明專利申請費多少

工程勘察通用規範

勘察要求

// 勘察綱要

工程勘察應在蒐集、分析已有資料和現場踏勘的基礎上,根據勘察目的、任務和現行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針對擬建工程特點和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編制勘察綱要。勘察綱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工程勘察通用規範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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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電法

工程勘察通用規範

McSEIS-AT微動儀

工程勘察通用規範

一般跨孔層析成像系統構成

地基基礎工程

地基基礎工程勘察工作應根據擬建工程荷載、變形要求、基礎形式、地基複雜程度和建設要求部署,並應滿足場地和地基穩定性評價的要求。

詳勘階段勘探點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勘探點在平面上應能控制建(構)築物的地基範圍;

重大裝置基礎應佈置勘探點;

堤壩工程壩肩部分應佈置勘探點;

控制性勘探孔不應少於勘探孔總數的1/3;

單棟高層建築勘探孔不應少於4個,控制性勘探孔不應少於2個;對高層建築群每棟建築物至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探點。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場地和地基穩定性分析、變形計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除在下列規定深度內遇基岩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允許調整外,天然地基

勘探孔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勘探深度應自基礎底面起算。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獨立柱基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1。5倍,且不應小於5m。

當需確定場地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及區域資料時,勘探孔應滿足確定場地類別的要求。

樁基礎的勘探孔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進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岩土層不小於3d(d為樁身設計樁徑),且不應小於3m;對樁身直徑大於或等於800mm的樁,不應小於5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沉降的樁基,應滿足地基變形計算深度要求。

對嵌巖樁,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進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岩層不小於3d,一般性勘探孔探度應進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岩層不小於1d,且應穿過溶洞、破碎帶到達穩定岩層。

地基處理勘察工作內容應根據擬採用的地基處理方法、工程地質條件和荷載條件等綜合確定,勘探孔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計算和穩定性分析評價要求。

當需進行抗浮設計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浮設計要求。

採取岩土試樣和原位測試應滿足分析評價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採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工程特點確定,且不應少於勘探孔總數的1/2;

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不擾動試樣或原位測試資料不應少於6件(組),當採用連續記錄的靜力觸探或動力觸探時,每個場地不應少於3個勘探孔;

溼陷性黃土場地應佈置探井採取不擾動土試樣;

評價場地類別的剪下波速孔測試深度不應小於20m或覆蓋層深度;

採用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進行液化判別時,每個場地標貫試驗勘探孔數量不應少於3個。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範圍和深度應根據環境條件、地質條件、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特點確定,應滿足地下工程、基坑工程穩定性評價和設計要求。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佈,評價地下水的影響,提出支護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議,並應提供設計所需的相關計算引數。

巖質隧道工程應查明岩層產狀、斷層、破碎帶和節理裂隙密集帶的位置、規模、性狀,進行圍巖分級,提供設計所需的岩土引數,提出圍巖加固措施建議。

邊坡工程

邊坡工程勘察的範圍和深度應根據環境條件、地質條件、邊坡工程特點確定,並應滿足穩定性評價和邊坡工程設計要求。

邊坡工程勘察應包括:

地區氣象條件,匯水面積,坡面植被,地表水對坡面、坡腳的沖刷情況;

邊坡分類、高度、坡度、形態、坡頂高程、坡底高程、邊坡平面尺寸;

邊坡位置及其與擬建工程的關係;

地形地貌形態,覆蓋層厚度、邊坡基岩面的形態和坡度;

岩土的型別、成因、性狀、岩石風化和完整程度;

巖體主要結構面的型別、產狀、發育程度、延展情況、貫通程度、閉合程度、充填狀況、充水狀況、組合關係、力學屬性和與臨空面的關係;

岩土物理力學性質、巖質邊坡的巖體分類、邊坡巖體等效內摩擦角、結構面的抗剪強度等邊坡治理設計與施工所需的岩土引數;

地下水的型別、水位、主要含水層的分佈情況、巖體和軟弱結構面中的地下水情況、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況、地下水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以及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議;

不良地質作用的範圍和性質、邊坡變形特性;

評價邊坡穩定性,提供邊坡治理設計所需的岩土引數。

勘探線應以垂直邊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佈置為主,勘探線、點間距應根據地質條件確定。勘探點深度應超過最下層潛在滑動面,深入穩定層不小於2m,並應滿足抗滑設計要求。

不良地質作用

當勘察場地存在岩溶、滑坡、危巖和崩塌、泥石流、採空區、活動斷裂及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或存在發生不良地質作用的條件時,應開展專門勘察工作,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型別、成因、規模及危害程度,並應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提供治理所需岩土引數。

岩溶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岩溶發育的區域地質背景;

查明場地地貌、地層巖性、巖面起伏、形態和覆蓋層厚度、可溶岩特性;

查明場地構造型別,斷裂構造、褶皺構造和節理裂隙密集的位置、規模、性質、分佈,分析構造與岩溶發育的關係;

查明地下水型別、埋藏條件、補給、徑流和排洩情況及動態變化規律,地表水系與地下水水力聯絡;

查明岩溶型別、形態、位置、大小、分佈、充填情況和發育規律;

查明土洞和地面塌陷的成因、分佈位置、埋深、大小、形態、發育規律、與下伏岩溶的關係、影響因素及發展趨勢和危害性、地面塌陷與人工抽(降)水的關係;

評價岩溶與土洞穩定性及對工程的影響;

提出施工勘察、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滑坡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滑坡區的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

查明滑坡區的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

查明滑坡的型別、範圍、規模、滑動方向、形態特徵及邊界條件、滑動帶岩土特性,近期變形破壞特徵、發展趨勢、影響範圍及對工程的危害性;

查明場地水文地質特徵、地下水型別、埋藏條件、岩土的滲透性,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洩情況、泉和溼地等的分佈;

查明地表水分佈、場地匯水面積、地表徑流條件;

提供滑坡穩定性分析所需的岩土抗剪強度等引數;

分析與評價滑坡穩定性、工程建設適宜性;

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岩土引數;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危巖和崩塌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危巖和崩塌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

查明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水文地質特徵、人類活動情況;

查明危巖和崩塌型別、範圍、規模、崩落方向、形態特徵及邊界條件、危巖體巖性特徵、風化程度和巖體完整程度、近期變形破壞特徵,分析對工程與環境的危害性;

查明危巖和崩塌的形成條件、影響因素;

評價危巖和崩塌的穩定性、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及工程建設的適宜性;

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岩土引數;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泥石流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泥石流的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

查明地形地貌特徵、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水文地質特徵、植被情況、有關的人類活動情況;

查明泥石流的型別、發生時間、規模、物質組成、顆粒成分,暴發的頻度和強度、形成歷史、近期破壞特徵、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

查明泥石流形成區的水源型別、水量、匯水條件、匯水面積,固體物質的來源、分佈範圍、儲量;

查明泥石流流通區溝床、溝谷發育情況、切割情況、縱橫坡度、溝床的衝淤變化和泥石流痕跡;

查明泥石流堆積區的堆積扇分佈範圍、表面形態、堆積物性質、層次、厚度、粒徑;

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條件,泥石流的工程分類,評價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

提供防治需要的泥石流特徵引數和岩土引數;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採空區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採空區的區域地質概況和地形地貌條件;

查明採空區的範圍、層數、埋藏深度、開採時間、開採方式、開採厚度、上覆岩層的特性等;

查明採空區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積水情況,填充物的性狀、密實程度等;

查明地表變形特徵、變化規律、發展趨勢,對工程的危害性;

查明場地水文地質條件、採空區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況及其對採空區穩定的影響;

分析評價採空區穩定性及工程建設的適宜性;

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岩土引數;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活動斷裂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活動斷裂的位置、型別、產狀、規模、斷裂帶的寬度、巖性、巖體破碎和膠結程度、富水性及與擬建工程的關係;

查明活動斷裂的活動年代、活動速率、錯動方式;

評價活動斷裂對工程建設可能產生的危害和影響,提出避讓或工程措施建議;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地裂縫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場地地形地貌、地質構造;

查明土層巖性、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條件;

查明地下水埋藏條件,含水層滲透係數、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洩條件;

查明地裂縫發育情況、分佈規律,裂縫形態、大小、延伸方向、延伸長度,裂縫間距,裂縫發育的土層位置和裂縫性質;

分析地裂縫產生的原因和活動性,評價工程建設的適宜性;

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

特殊性岩土

特殊性岩土的勘察應查明特殊性岩土型別、成因、分佈、發育程度及其工程影響,測定岩土的特性指標,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溼陷性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溼陷性土層的時代、成因、厚度及分佈範圍;

查明溼陷性土地基的溼陷等級;

查明地下水型別和補給、徑流、排洩條件,地下水位的季節性變化幅度和升降趨勢,評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

對於溼陷性黃土,還應查明黃土的溼陷型別、溼陷係數、自重溼陷係數和溼陷起始壓力隨深度的變化;

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紅黏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紅黏土的型別、分佈、厚度、物質組成、土性等特徵;

查明紅黏土膨脹收縮裂隙發育分佈深度、發育程度及其特徵;

查明紅黏土下伏基岩巖性,岩溶發育特徵及其與紅黏土土性、厚度變化的關係;

查明地下水、地表水的分佈、動態及其與紅黏土狀態垂向分帶的關係;

評價地基的均勻性;

提出地基待力層、基礎形式以及地裂密集帶或深長地裂地段避讓的建議。

軟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軟土的成因型別、分佈規律、地層結構、砂土夾層分佈和均勻性;

查明軟上層的強度與變形特徵指標,固結情況和土體結構擾動對強度和變形的影響;

判定地基產生失穩和不均勻變形的可能性,當地面有大面積堆載時應分析其對相鄰建(構)築物的不利影響;

提出地基處理或基礎形式的建議。

混合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混合土的名稱、物質組成、來源;

查明混合土的成因、分佈,下伏土層或基岩的埋藏條件;

查明混合土中粗大顆粒的風化情況,細顆粒的成分和狀態;

查明混合土的均勻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變化規律;

查明地下水的分佈和賦存條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水體的水力聯絡;

評價混合土地基對工程的影響,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填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原始地貌、填土來源和堆填方式;

填土的型別、成分、分佈、厚度和堆填年代;

分析評價地基的均勻性、壓縮性、密實度和溼陷性;

當填土作為持力層時,提供變形引數與地基承載力;

提出填土地基處理和基礎方案的建議。

多年凍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多年凍土的分佈範圍、型別、厚度、總含水量、特徵;

查明多年凍土層上水、層間水和層下水的賦存形式、相互關係及其對工程的影響;

查明多年凍土的融沉性分級和季節融化層土的凍脹性分級;

查明多年凍土的形態特徵、形成條件、分佈範圍及其對工程的危害程度;

提供多年凍土特殊的物理力學和熱學性質指標;

提供多年凍土的地基型別和地基承載力。

膨脹岩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膨脹岩土的地質年代、巖性、礦物成分、成因、產狀、分佈以及顏 {MOD}、裂隙發育情況和充填物等特徵;

劃分地形、地貌單元和場地型別;

調查地表水的排洩和積聚情況、地下水的型別、水位及其變化規律;

蒐集當地降水量、乾溼季節、乾旱持續時間等氣象資料、大氣影響深度;

測定自由膨脹率、一定壓力下的膨脹率、收縮係數、膨脹力等指標;

確定膨脹潛勢、地基的膨脹變形量、收縮變形量、脹縮變形量、脹縮等級;

提供膨脹岩土預防措施及地基處理方案的建議。

鹽漬岩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鹽漬岩土場地及其周圍地形、地貌,當地氣象和水文資料;

查明鹽漬岩土的成因、分佈和特點;

遇石膏鹽漬巖應查明石膏的水化深度,擬建隧道透過芒硝鹽漬巖地段時應查明該地段的地溫情況;

確定含鹽型別、含鹽量及其在岩土中的分佈以及對岩土工程特性的影響;

查明地下水與地表水的相互關係,地下水的型別、埋藏條件、水質、水位及其季節變化,有害毛細水上升高度;

評價岩土的溶陷性、鹽脹性、腐蝕性對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及地基處理和防治措施的建議。

風化巖和殘積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查明殘積土母巖的地質年代和岩石名稱,下伏基岩的產狀和裂隙發育程度;

查明風化程度的劃分及其分佈、埋深和厚度;

查明地下水的賦存條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含水層的水力聯絡;

查明岩脈和孤石的分佈、破碎帶和軟弱夾層的分佈,分析其工程影響;

評價地基的均勻性;

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汙染土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調查汙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質;

查明汙染土分佈的平面範圍和深度、地下水受汙染的空間範圍;

評價汙染程度;

評價汙染土和水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及其對工程建設及環境的影響;

提出汙染土、水處置建議。

地下水

地下水勘察應查明地下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型別、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洩條件,並應評價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

地下水位的量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遇地下水時應量測水位;

對工程有影響的多層含水層的水位量測,應採取分層隔水措施,將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隔開。

在凍土、膨脹岩土、鹽漬岩土、溼陷性土等特殊岩土地區,應根據工程需要和地質情況,分析地下水對特殊性岩土的影響;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地區,應分析地下水對不良地質作用的影響;在汙染土場地,應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汙染源及其汙染程度。

地下水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分析評價地下水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當需要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應提供相關水文地質引數,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議;

當有抗浮需要時,應進行抗浮評價,提出抗浮措施建議。

勘探和取樣

現場勘探應進行危險源識別,應針對地下管線、地下構築物及架空電力線路等,制定勘探作業安全保證措施。

勘察專案負責人應對勘探作業人員進行技術、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和安全交底。

勘探和取樣方法應根據岩土樣質量級別要求和岩土層性質確定。

勘察現場作業應採取保護生態環境、預防場地汙染的措施,嚴禁遺棄泥漿、油汙、塑膠、電池及其他廢棄物。

勘探工作完成後,除需要水位觀測等特殊要求的鑽孔、探井、探槽、探洞外,應按規定及時回填。需保留的鑽孔、探井、探槽、探洞,應設定防護裝置。

// 勘探技術要求

鑽探工藝、鑽進方法和孔徑應滿足岩土鑑別、岩心採取率、岩土試樣和水試樣採取、地下水位觀測、孔內測試的要求。

鑽探應進行編錄,並應在鑽探作業過程中同步完成。編錄應按鑽進回次逐項填寫,不得事後追記。

現場鑽探編錄應由經過專業培訓的描述員或工程技術人員承擔,司鑽員和描述員應在鑽探記錄上簽字,並應由勘察專案負責人簽字驗收。

// 取樣

岩土試樣和水試樣的採取,應符合勘察目的、場地地質情況和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

土試樣的質量等級與適用試驗範圍應符合:

工程勘察通用規範

水試樣不應超過試驗專案要求的放置時間。

岩土試樣採取後應及時密封,並應填貼標籤,標籤上下應與土試樣上下一致。

岩土試樣密封后,應置於溫度和溼度穩定的環境中,不得曝曬或受凍。土試樣應直立放置,嚴禁倒置或平放。

運輸岩土試樣時,應將試樣裝入箱內,並用柔軟緩衝材料填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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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波鑽機取樣

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

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的專案、方法和依據的技術標準應根據勘察目的、場地地質情況、任務書或專案合同確定。非標準的試驗應有試驗設計。同一試驗專案有多種試驗方法時,試驗報告中應註明試驗方法。

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應保留前期準備和試驗過程的資料和資訊。試驗操作、記錄和計算的責任人應在測試、試驗記錄和成果中籤字。

室內試驗的實驗室應有完善的給水排水、電氣、通風、除塵、消防、防爆等設施,保證試驗人員的健康衛生和安全。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處置應符合衛生與環境保護的要求。

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報告應包括測試、試驗內容,測試及試驗方法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測試、試驗負責人應在成果報告中籤字。當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委託外單位時,測試、試驗的承擔單位應在成果報告中籤宇蓋章。

原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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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貫入分析儀(S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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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力觸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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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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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軸儀

分析評價

工程勘察分析評價應在勘探、測試及岩土指標統計分析等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特點和要求進行。評價應針對擬建場地和地基基礎進行,應評價場地穩定性和工程建設適宜性,以及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提供設計所需的岩土引數。

工程勘察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

場地地震效應評價;

地基基礎評價。

場地地震效應評價

場地地震效應評價應在蒐集場地地震歷史資料和地質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工程情況進行。地震效應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明確評價依據,勘察工作應滿足評價要求;

應劃分場地類別,及劃分對建築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存在飽和砂土或飽和粉土的場地,當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7度以上時應進行液化判別;對可液化場地應評價液化等級和危害程度,提出抗液化措施的建議。

場地地基岩土參數

場地地基岩土參數應根據岩土測試指標統計成果結合地區性工程經驗確定。對於主要地基持力層,當測試資料統計成果代表性差時應提供建議值。

地基基礎評價

地基基礎評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設計條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地下水情況、擬採用施工方法和周邊環境因素,結合工程經驗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分析評價地基均勻性;

應對擬採用地基基礎方案進行評價;

應提出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的地基基礎方案建議,並提供設計所需岩土引數;

應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質問題及工程與周圍環境的相互影響,並應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的建議。

天然地基評價

採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提出天然地基持力層的建議;

提供地基承載力,擋土牆應提供基底摩擦係數;

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應提供驗算軟弱下臥層計算引數;

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時,應提供變形計算引數。

樁基礎評價

提供樁基設計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引數;

提出可選的樁基型別和施工方法、建議樁端待力層;

對存在欠固結土及有大面積堆載、回填土、自重溼陷性黃土的專案,分析樁側產生負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響;

評價成樁可能遇到的風險以及樁基施工對環境影響,提出設計、施工應注意的問題;

提出樁基礎檢測建議。

地基處理評價

地基處理的必要性、處理方法的適宜性;

提出地基處理方法、範圍建議,提供地基處理設計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引數;

提出地基處理設計施工可能遇到的風險及對環境的影響;

提出應注意的問題和檢測的建議。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評價

說明地下工程、基坑工程地基岩土和地下水以及周圍環境概況;

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強度指標,並說明抗剪強度的試驗方法,提供錨固體與地層摩阻力等岩土引數;

提出基坑和地下工程開挖與支護方法的建議;

採用暗挖、盾構等工法的隧道工程應劃分圍巖分級,評價地基及圍巖的穩定性;

當基坑開挖需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應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質引數及防治措施建議;

評價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提出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和監測建議。

工程勘察報告

工程勘察報告應資料真實、內容完整,有明確的工程針對性。

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文字部分和圖表部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勘察報告應有單位公章、相關責任人簽章;

圖表應有名稱、專案名稱及相關責任人簽字。

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任務要求、勘察階段、工程特點和地質條件等編寫,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工程勘察通用規範

本文摘自:《工程勘察通用規範》(GB 55017-2021),篇幅所限略有省略,詳細內容請閱讀規範原文。更多工程勘察相關資訊,請關注@歐美大地儀器,或登入檢測工程師社群bbs。epc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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