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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在公園裡猥褻婦女要判幾年?

  • 由 杭州律師吳軍安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2-03-01
簡介這裡“公共場所”和當眾”是並列關係,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構成加重處罰情節,對此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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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深夜在某公園發現一喝醉女子躺在公園長椅上,看到四周無人便起了邪念,強行摟抱並撫摸女子隱私部位,隨後女子報警,男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夜晚在公園裡猥褻婦女要判幾年?

強制猥褻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那麼本案中男子的行為是否屬於加重情節,量刑在五年以上這個檔次?

《刑法》第237條第2款把在“公共場所當眾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但是,如何理解“公共場所當眾”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公共場所”是供不特定或者多人使用的場所,具有涉眾性、社會性的特徵;“當眾”並不要求在場的人員看見,只要在場人員具有隨時可能發現、可以發現的可能即可;此外,“公共場所”和“當眾”只能同時具備才能加重處罰。

夜晚在公園裡猥褻婦女要判幾年?

這裡“公共場所”和當眾”是並列關係,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構成加重處罰情節,對此沒有異議。根據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雖在“公共場所”但沒有被不特定或者多人看到、感受到的可能,則不能認為是“當眾”因而不能認定為加重情節。例如,夜晚在公園的公共開放空間,或者停車場等其他無人的地方,事實上沒有其他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婦女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就不能認定為符合加重處罰的情節。同樣,如果雖有“當眾”的情節,但是並沒有發生在“公共場所”,也不能認定具有加重情節。比如,在個人的家裡,或者賓館的房間裡,行為人當著他人面實施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就不具備在“公共場所斤”的條件,因而不符合加重處罰的情節。

夜晚在公園裡猥褻婦女要判幾年?

所以本案中男子的行為不具備公共場所和當眾兩個同時要件,應該在五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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