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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收取餐位費,是不是“霸王條款”?

律師說法不能僅憑“告示”,強收茶位費福建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何亮亮表示,所謂“餐位費”“茶位費”“茶水費”,雖在名義上有所區別,本質都是餐廳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與食客作為消費者之間達成服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山西太原:長治路高新區“賗酒鍋”吃飯收“餐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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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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