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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收取餐位費,是不是“霸王條款”?

  • 由 海峽導報大生活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3-01-21
簡介律師說法不能僅憑“告示”,強收茶位費福建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何亮亮表示,所謂“餐位費”“茶位費”“茶水費”,雖在名義上有所區別,本質都是餐廳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與食客作為消費者之間達成服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霸王教主爆什麼東西

近日,陳女士在某網紅店就餐,點餐前並無明確提示,結賬時發現賬單多了10元錢,細看之下才發現被加收了5元/人的餐位費。經過交涉,商家免除了餐位費。

但這種情況對於不知情或沒細看賬單的食客來說,是否合理呢?導報記者就此展開調查,發現廈門餐飲業中加收餐位費的店鋪不在少數,每人少則1元,多則5元、8元。

針對“餐位費”,市民、網友展開了討論,讓我們來聽聽他們的觀點。

不合理

所點菜品已包含餐位費

網友“是一條酸菜魚吖”:上次去一家名為“蛙××”的餐飲店吃飯,發現被加收了5元/人的餐位費,就跟服務員說收餐位費是不合法的,哪知店員竟回覆:“所有人都是這麼收的。”難道現在收餐位費已經變得那麼理所當然了嗎?我們所點的食品已經包含了餐位費,所以加收餐位費肯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網友“甜心教主”:前陣子,我在網上下單團購套餐後,來到金棕櫚廣場的“××椰子雞”吃飯。飯後付款時被告知要多繳3元錢的餐位費,我感覺很不合理。就餐前不告知,就餐後才跟我說要另外收費。而且我是在網上團購他們家的套餐,上面沒有提示需要另外收取餐位費。我懷疑這家餐廳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服務員反駁說,這裡環境好,大家都開始收餐位費了。我想,難道餐廳裝修、環境好,不是餐廳吸引消費者的一個特色麼?怎麼來吃個飯,還要收餐位費呢?

合理

享受服務,為自己的消費買單

網友“達聞西”:既然是消費,就應該為每一份消費買單。既然是服務,就應該全方位提升使用者體驗。每個行業都有自己執行的規則,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都可以認定為符合行規的行為。餐飲店做的任何環節,我們都可以理解為提供用餐服務,顧客享受服務,為服務付費,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最終選擇權還是在消費者手裡,如果不想為這個服務買單,可以不接受服務。

網友“ianchiang”:為什麼五星級酒店一罐可樂可以賣到二三十元,街邊小店只是兩三元呢?成本這個概念我相信不需要解釋,既要求服務,又要求價格這個真的合理麼?難道碗筷紙巾這些都不要成本嗎?

律師說法

不能僅憑“告示”,強收茶位費

福建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何亮亮表示,所謂“餐位費”“茶位費”“茶水費”,雖在名義上有所區別,本質都是餐廳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與食客作為消費者之間達成服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專門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據此,餐廳應當在消費者下單時提醒將收取茶位費,並將服務內容明確告知消費者,而不能在事後僅以店內有告示為名強行收取茶位費。此外,餐廳向消費者提供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餐具等,是餐飲過程中的配套服務專案,也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海峽導報記者 朱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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