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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法官:未經借款人簽名確認的借據不能證明借款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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