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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簡介結語當下,伴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酗酒、賭博、吸毒等問題,以及尚未達到無行為能力層次的殘疾人、智力衰弱者的權益保護等問題日益嚴峻,或許可以考慮借鑑羅馬法中保佐制度獨特的財產管理功能、保佐人限制以及保佐監督機制,來構建更加完善的現代民法監護體

雅典城邦的公法制度有什麼先進性

前言

保佐在羅馬法文獻中最早出現於《十二表法》,主要

承擔保障和輔助精神病人與浪費人財產性權利的法律功能

,實質上是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伴隨著家父權的衰落和個人財產權的發展,優士丁尼法典編纂時期的保佐體現出純私有特徵,保佐的制度構造發生較大轉變,其公益性特徵也持續減弱。對保佐制度的公法起源進行考察,不僅是為了追溯其發展軌跡和生成原理,更希望藉此尋找一些歷史啟示來完善當下民法體系中的財產管理制度。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對於現代民法學者來說,

“監護針對的是人,保佐針對的是物”是耳熟能詳的羅馬法規則。

一些主要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也以專章或專節的形式規定了保佐條款

,如《普魯士普通邦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典》《智利共和國民法典》等。

但是,我國

2020年頒佈的《民法典》沒有對保佐制度進行具體規定,而是籠統地用監護制度來解決相關問題,

將保佐制度融合到監護之中

。實際上,普通法系仍然保留了“curator”(保佐人)概念,但其承擔的是監護人職能。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學者們通常將

保佐制度的沒落歸因於對被保佐人財產處分權利的限制衝擊到人格自由的完整性,並認為這一趨勢是意思自治在立法上不斷得到重視的體現

。迴歸羅馬法原始文字,即追溯保佐制度的發展軌跡以探求其基本原理和生成邏輯,同時展示羅馬法中的保佐制度對現代法律的深遠影響,並尋找一些可供當下借鑑的歷史要素以完善民法體系中的財產管理制度。

最早記載保佐制度的法律文獻《十二表法》頒佈於公元前

5世紀,其中規定了

兩種型別的保佐

。第一種是精神病人保佐。《十二表法》第5表第7條a款規定:“如果是精神病人,對其財產和人身的權力,應當歸屬於他的宗親或族親。”

該條文中

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

:一是精神病人的範圍,西塞羅認為這一片段中的精神病人僅指患有嚴重精神疾病者,因而不宜對“精神病人”進行擴大解釋,否則會使家父們的利益受到損失;二是保佐人的順位是先宗親後族親,部分羅馬法學家認為這是受與被保佐人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所致。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保佐制度似乎是一種純私法制度,保護的是“繼承人可期待的財產利益”

。但結合這一時期政制體制、立法背景以及所有權模式來看,保佐其實是在“城邦管理”的意義上設立的。因為城邦中的“公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家父“私利”的集合體,對家庭財產的保佐實際上也是對公共財產利益的保護。

保佐制度透過保護被保佐人的財產,實現對家庭財產甚至是城邦利益的保護,既是自利制度也是他利制度。實際上,

保佐制度是羅馬人透過身份管理社會的一種巧妙設計

。羅馬人追求實用主義生活,同時富有行政組織天賦。從社會管理的角度來看,限制財產性權利是對被保佐人進行的一種法律身份的限制。失去財產性權利的精神病人和浪費人,等同於受到了非嚴格意義上的

“人格小減等”的刑罰。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從現代法律觀點來看,

在不觸及他人權利邊界的前提下,精神病人和浪費人本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身財產

;但在遠古時期的羅馬社會,氏族的整體利益遠高於個人的自由意志,精神病人和浪費人揮霍財產的行為會浪費本就稀缺的公共資源。為保障家庭和氏族社會的穩定性,管理者並不會特意考慮限制財產權是否會對市民法律人格造成負面影響,反而可以透過回收權利以保障國家利益。

《十二表法》的頒佈時期處在羅馬社會生產力較低的遠古時期

,城邦形式是

“共和國”,即“一切事物都為公有物”。統治階級為了保障公有財產,透過以家父權為核心的政治化家庭自治模式,將原本屬於國家的保佐責任下放給家庭從而實現社會責任親屬化,並透過立法將保佐確定為一種家庭職責、親屬職責。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從形式外觀來看,城邦並沒有介入其中,整個保佐制度都體現出鮮明的

“私益性”,但實際上卻是“統治階級用心琢磨出來的一種高明的推逃責任的社會管理技巧”。所以,

保佐制度實質上是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其立法目的是減少社會對法律能力弱勢群體的救濟負擔,進而保障城邦政治的穩定性。

伴隨著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對外擴張和生產力的迅速提高,大量的手工業者成為城市的資產階層,並取得了顯赫的政治地位。

出於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他們開始藉助政治資源尋求法律對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

。羅馬城邦原有的政治家庭概念逐漸弱化,並朝著自然家庭的方向發展,城邦和家庭的財產觀念也發生了變化。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這一意識形態對保佐制度產生了影響

:一是由於私有物概念的出現和社會對個人財產權的日漸尊重,精神病人和浪費人保佐制度的內部構造發生變化,

衍生出未成年人保佐和胎兒保佐等類似制度

;二是國家公權力愈發重視社會公有財產,設立了一系列的“公共保佐人”官職,從而共同構成了古典法時期發達完善的保佐制度。

古典法時期的

法學家和裁判官透過法律實踐活動,進一步豐富了精神病人和浪費人保佐制度的構造

1。未成年人保佐在羅馬法中,達到適婚年齡(女性12歲、男性14歲)但不滿25歲的年輕人被稱為未成年人。公元前191年頒佈的《普雷託流斯法》標誌著羅馬社會未成年人保佐制度的出現。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根據該法的規定,對於任何利用不滿

25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是自權人還是他權人)缺乏締結交易經驗而對未成年人實施欺詐行為者,任何人都可以為未成年人提起訴訟。同時,允許未成年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對有關適法行為的有效性提出抗辯。後來,裁判官將上述規定擴充套件為即使另一方沒有欺詐,未成年人也可以獲得恢復原狀的法律救濟。雖然這一法律在保障交易安全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可避免地使人們不願意與未成年人進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貿易活動的開展。

胎兒保佐胎兒保佐被稱為“未成年人保佐中的特殊制度”

。烏爾比安提到,對於尚未胎兒保佐出生但有希望出生的孩子,要對其財產利益予以保障,這或許是胎兒保佐制度的雛形。未出生的胎兒在羅馬法中被視作是一種“易於腐爛”的財產,保佐人的職權就是對這一“財產”的管理。不過,如果保佐人行為不當或未盡到相應職責,須承擔責任。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可見,古典法時期出現的保佐型別較之遠古時期的精神病人保佐和浪費人保佐,其產生的

目的更多是為了保護被保佐人的利益。

公共保佐人的出現古典法時期在保佐制度發展史上最突出的特點是,自羅馬共和國末期起,陸續出現了作為維護社會公物官職的

“公共保佐人”。大多數法學家認為,這些保佐人行使著執法官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職能

其型別主要有

:道路保佐人、生活資料保佐人和水道保佐人等。

公私並存的保佐制度與羅馬古典法時期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化、政治體制的轉變以及法律學科的昌盛密不可分。

“公共保佐人”所保佐的客體大多涉及羅馬共同體的財產,其實質是一種行政管理權,主要目的是應付日趨複雜的社會狀況,補全羅馬共同體的財產管理能力,防止因權利濫用而損益羅馬共同體財產,這與遠古時期保佐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趨於一致的。不過,其公法屬性的增強更為直觀地體現了這一時期的政治體制和權力分配。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皇帝設立公共保佐人,既在中央削弱了元老院的權力,又在地方上制約了自治市的權力。

雖然皇帝在名義上對公共保佐人只具有提名權,但他在事實層面上卻掌握了公共保佐人的任命資格。同時,由皇帝派往各自治市的國有資產保佐人的出現,不僅實現了地方財權收歸中央,以充實皇帝金庫的目的,還在監管城市財政的同時,實現了對自治市元老院成員的監督,以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

同時,羅馬私法制度在這一時期達到鼎盛,私有財產概念逐步形成,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日趨加強,家父權的式微導致羅馬的家庭由政治家庭轉向自然家庭,原本作為

“公益”權力的保佐制度也出現了“私利”責任特徵。

保佐制度向未成年人和胎兒等個人權益保護領域擴張,並逐步成長為家庭親屬法領域監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佐製成為私法領域“多種財產保護制度的複合體”。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古典法時期的保佐制度呈現出現代語境中“能公能私”、用法多樣的“保佐”形態

,其遠古時期所內含的公法管理權與私法財產支配權,也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精細化而慢慢剝離開來,並在兩個不同的領域分別發展。

實際上,羅馬家庭起初是單獨權利個體的聚合,家父權是治權的最小政治單位。

保佐是一種“臨時性的職務”

,其設計初衷只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種臨時介入,以照管能力不足的權利主體的財產,從而保證這些行為能力有缺陷的人不至於成為社會的負擔。

當原始政治家庭的概念慢慢被共和國政體溶解,自然家庭才得到真正的發展,個人財產權利也才開始受到重視。發展到法典編纂時期,立法者努力在統治者權力與民眾意願之間尋求平衡,有意識地取消了大量的公共保佐人,

透過較為溫和的財產性保佐方式介入私人事務領域,有意地將公法管理的色彩褪為底色,似乎更能為羅馬社會所接受。

羅馬“保佐”制度:一種具有公法屬性的管理權

現代民法體系裡,以保佐制度管理個人財產利益的行為常常被認為是有悖於

“私法自治”理念,並且侵犯了人格的完整性。羅馬法的立法者也早就意識到了這一點,並嘗試

透過保佐人擔保、被保佐人自願等制度,尋找公權力干預與意思自治的平衡點,使其符合維護國家管理和保障被保佐人權益的雙重需求

,這在一定程度上啟發了近現代監護保佐體系的構建。

結語

當下,伴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酗酒、賭博、吸毒等問題,以及尚未達到無行為能力層次的殘疾人、智力衰弱者的權益保護等問題日益嚴峻,或許可以考慮借鑑羅馬法中保佐制度獨特的財產管理功能、保佐人限制以及保佐監督機制,來構建更加完善的現代民法監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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