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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不規範不等於食品不安全,不支援十倍索賠!

簡介綜上所述,被告不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蜂蜜的行為,也不存在因案涉蜂蜜中文標籤有瑕疵,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買蜂蜜貨款2490元,並賠償貨款十倍賠償金249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

四種核心營養素是什麼

當“網際網路”遇上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如何依法維權,經營者如何依法維權,裁判者如何依法裁判,是我們必須要釐清的問題。那麼,以中文標籤不規範為由要求商家十倍賠償,法院會支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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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4日,趙某在某購物網站購買了某商品直營店銷售的俄羅斯蜂蜜,合計支付貨款2490元。該直營店向趙某郵寄案涉蜂蜜後,根據其要求補寄了案涉蜂蜜中文標籤,該中文標籤註明商品名稱為俄羅斯椴樹蜜,配料及含量為100%天然椴樹蜜,波美度為40度41度(蜂蜜濃度及含水量),原產國為俄羅斯,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見包裝(2019年7月1日),儲存條件為常溫乾燥避光,食用方法為開啟即食,沖水飲用,淨含量為1。25KG,儲存相對溼度低於75%。因該中文標籤未註明進口商、代理商及經銷商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無中文營養標籤。趙某認為,案涉蜂蜜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遂將某商品直營店起訴至綏芬河市法院,要求該直營店退還其購買蜂蜜貨款2490元,並賠償貨款十倍的賠償金24900元。

標籤不規範不等於食品不安全,不支援十倍索賠!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被告某商品直營店提供的證據,其銷售給原告趙某的案涉蜂蜜是經過我國海關報關及檢驗檢疫後准予入境銷售的產品,從海關對蜂蜜的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來看,該蜂蜜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原告趙某卻未提供證據證實被告銷售的案涉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規定,強制標示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等。案涉蜂蜜的中文標籤未標註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營養成分,應屬中文標籤存在瑕疵。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案涉蜂蜜的中文標籤雖然未標註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營養成分,但對於“誤導”的認定要以一般社會認知和日常生活經驗為基準,案涉中文標籤標註內容不完整,並不是導致原告購買案涉蜂蜜的根本原因,原告也未因此產生實質性的錯誤認識。原告系基於現有中文標籤內容所做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案涉標籤的不完整並不構成對原告的“誤導”。

綜上所述,被告不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蜂蜜的行為,也不存在因案涉蜂蜜中文標籤有瑕疵,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買蜂蜜貨款2490元,並賠償貨款十倍賠償金249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標籤不規範不等於食品不安全,不支援十倍索賠!

雖然法院未支援原告趙某要求被告某商品直營店賠償貨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卻並不能免除經營者按規定所應承擔的提供完整標籤的義務,亦不能因此否定行政機關依法對生產者、經營者所施加的行政處罰。

在此法官提醒各商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費者對於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維權意識也不斷提升,對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商家在標註食品標籤及說明書時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實際情況,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等相關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對自身不利的法律後果。

【來源: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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