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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期間因上廁所而摔死,“上廁所”算是與工傷無關的私事嗎?

簡介五、勞動局的理由:某區勞動局認為,何龍章在工廠區域內、上班時間“上廁所”摔傷致死,不符合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四川省勞動廳《關於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傷亡界限的暫行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及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工傷殘性質認

感染肺結核屬於工傷嗎

在上班期間因上廁所而摔死,“上廁所”算是與工傷無關的私事嗎?

作者:蔣峰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因上廁所而致身亡。這是否能算作工傷?易起爭議。

一、本案當事人

1、原告:何某良,男,70歲,

2、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3、第三人:成都某印製電路板廠。

二、原告訴訟請求

何某良仍不服某區勞動局的行政複議決定,於2003年1月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

三、第三人上訴請求

某印製電路板廠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

四、法律事實

1、何某良系何龍章之父。何龍章生前系第三人成都某印製電路板廠工人,該廠繫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樓某。

2、何龍章2000年2月進廠工作時,未與廠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

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鈴過後,何龍章在進入車間工作前,到該廠廠區內的廁所(該廠只有該廁所)小便,幾分鐘後即被一起上班的工人張策、駱志強等發現仰面倒在廁所的地上不省人事,廠方立即將何龍章送往武侯區人民醫院搶救,經救治無效,何龍章於28日死亡。

4、武侯區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何龍章死於“呼吸迴圈衰竭,重型顱腦損傷”。原、被告雙方對以上事實認可無異議。

5、2002年10月8日,原告何某良向被告成都市某區勞動局申請對何龍章給予工傷(亡)認定。

6、於2002年10月23日在《企業職工傷亡性質認定書》中認定何龍章不是因工負傷(死亡)。何文良申請行政複議後,成都市勞動局於2002年12月11日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認為:“何龍章在廠區內、上班時間在廁所裡摔傷致死,是一次意外事故。申請人提出的請求理由事實證據和依據不足”,維持了某區勞動局對何龍章不構成工傷的行政認定。

五、勞動局的理由:

某區勞動局認為,何龍章在工廠區域內、上班時間“上廁所”摔傷致死,不符合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四川省勞動廳《關於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傷亡界限的暫行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及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工傷殘性質認定問題的覆函》關於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含因公外出),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中發生的意外摔傷”等規定

,何龍章“上廁所”是與其本職工作無直接關係的私事,因而何龍章受傷死亡不屬於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六、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於2003年5月16日判決:

一、撤銷成都市某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成某勞函[2002]23號《企業職工傷亡性質認定書》;

二、成都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何龍章近親屬的申請對何龍章死亡是否屬於工傷重新認定。

二審法院: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在上班期間因上廁所而摔死,“上廁所”算是與工傷無關的私事嗎?

七、本案爭議焦點:某區勞動局認定何龍章在“上廁所”中因摔傷致死與其本職工作無關有無法律依據。

八、評析

1、工作原因:應指與用人單位工作事物及職工本職工作所衍生事物相關的原因。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生產經營活動所受到的傷害。也包括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因不安全因素所受到的意外傷害。比如在工作過程中有喝水、如廁、工間休息、用餐等事務時。因用人單位管理不善、勞動環境不良、裝置不完善等原因受到的傷害。這個工作原因應作廣義上的理解,才能較好地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2002年時期的工傷認定所依據的部門規章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四川省勞動廳釋出的

《關於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傷亡界限的暫行規定》

(1990年1月1日起實行)

(一)確定因工傷亡的原則為: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發生因工作所致的傷亡或職業病。

一、職工在生產工作區域內、工作崗位上、工作時間中進行勞動或工作時,或執行單位領導(含班、組長)臨時指派的與生產、工作有直接關係的任務,發生的傷、亡(含因有毒有害物質造成的急性中毒)。

二、經單位領導同意或指派,從事與本單位生產、工作有關的科研試驗、技術革新時發生的傷、亡。

三、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搶險、救災、救人、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中,造成的傷、亡。

四、工作時間在本職生產、工作區域內工作時,遭受因廠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造成的傷、亡。

五、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經市、地、州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職業病診斷組的集體診斷確診為符合國家頒佈的職業病範圍(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87]衛防字第60號文中規定的《職業病名單》)所列的職業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殘廢或死亡(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甲類的死亡除外)。

六、職工因工外出執行公務在往返途中或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

七、職工原有某種疾患,由於工作時在本生產、工作崗位上發生的外傷事故,經企業或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外傷造成原疾患新的傷害或使身體的某部分組織發生器質性改變,甚至直接導致殘廢或死亡。

八、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經企業或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係舊傷(有工傷檔案證明)復發或因舊傷復發致殘或死亡(含革命殘廢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傷口復發死亡);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病死亡(含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併活動性肺結核或代償機能屬乙、丙兩類的職工)。

(二)確定比照因工傷亡的原則為:職工發生與生產、工作有一定關係的意外傷亡。

一、因堅持原則和制度,批評違紀違章等錯誤,或同違法行為作鬥爭,而遭到報復造成的傷、亡。

職業病患者、因工負傷職工經組織批准去外地療養期間,以及職工調動工作,在按規定的往返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意外事故發生的傷、亡。

三、參加本單位組織的軍訓、義務勞動、體育比賽、文藝表演或代表單位參加的各種比賽或運動會發生的傷、亡。

四、在本單位食堂就餐因集體食物中毒,而造成的疾病,傷殘或死亡。

五、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同意加班,不能回家臨時在工作地點休息,遭受非本人責任的意外事故而發生的傷、亡。

六、上下班時間在上下班必經路線途中,發生經交通監理部門鑑定裁決,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

七、出國援外人員在國外因病死亡的。

八、工作時間在本生產、工作崗位上受傷、引起的繼發性病變(如感染性敗血症等)造成的死亡或發生的意外直接使頭部受傷,造成腦神經損傷,經市、地級醫院確診為外傷所致精神病的。

九、因工出差或外出執行任務期間,突然發病死亡的,以及飛機、火車、輪船、長途運輸汽車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突然發病不能及時進行搶救、造成死亡的。

十、工作時間在本生產、工作崗位上工作,執行與生產、工作有直接關係的任務或經領導安排的加班任務,突發急病昏厥、休克,在搶救(含立即搶救和連續搶救)中死亡的。

十一、革命軍人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所造成的關節炎或嚴重胃病(有檔案記載或有團以上醫療機構原始證明材料),到企業工作後,確因舊病復發,甚至造成殘廢或死亡的。

十二、職工在血吸蟲病危害的地區因工作、生產接觸血吸蟲,患了血吸蟲或因支農患了鉤端螺旋體病的。

(三)確定非因工傷亡的原則為:職工發生與生產、工作無關的傷亡。

一、工作時間在本生產、工作崗位從事與生產、工作無直接關係的私事或活動發生的傷亡;工作時間離開本生產、工作崗位幹私活、私事發生的傷亡。

二、 雖經領導指派,但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私事而發生傷亡。

三、 職工原有某種疾患,發生事故後,經企業或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事故外因雖使原有疾患加劇或惡化,但不是病變的內在依據的。

四、職工原有先天性畸型或退行性病變,如:骨質增生、肥大性脊椎炎、脊椎側彎、腰椎骶化或骶椎腰化等隱性疾患,由於生產、工作中的事故的誘因產生病感,經診斷未發現身體組織結構有器質性改變的。

五、生產、工作中發生了事故,在事故現場的職工中原有精神病史的或雖未受事故的直接傷害,而精神受到間接刺激,出現精神失常的。

六、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因會親訪友、遊山玩水或在公務以外路線上發生的傷亡。

七、職工鬥毆、釀酒等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傷亡;經交通監理部門鑑定屬無證駕駛機動車、酒後開車,以及未經本單位調派私自出車等造成的傷、亡。

八、探親、休假期間,因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

九、其他不符合確定為因工、比照因工傷亡原則情況的傷、亡。

4、結合本案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的死者何龍章生前與本案中的第三人成都某印製電路板廠之間構成勞動關係。這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第二個方面: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是在用人單位的上班時間之內: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鈴過後,何龍章在進入車間工作前。符合工傷認定的所要求的“工作時間”。

第三個方面: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到該廠廠區內的廁所(該廠只有該廁所)。符合工傷認定的所要求的“工作地點”。

第四個方面:事故所發生的原因也是工作原因。分析如下:

1、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上廁所大小便,是人體生理正常需要。所花費的時間,也可以算是工作時間。所發生的原因是為了更好地工作。如果不上廁所,那麼勞動者就會活活被憋死。哪裡還談得上繼續勞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

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上廁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現象,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3、“上廁所”雖然是個人的生理現象,與勞動者的工作內容無關,但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被告片面地認為“上廁所”是個人生理需要的私事,與勞動者的本職工作無關,

故作出認定何龍章不是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基本原則相悖,也有悖於社會常理。

4、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鬥毆;(四)酗酒;(五)蓄意違章;(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列舉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均是職工因自己的過錯致傷、致殘、死亡的,由於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何龍章受傷是因自己的過錯所致,因而不屬於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5、根據某區勞動局提供的四川省勞動廳《關於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傷亡界限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確定比照因工傷亡的原則為職工發生與生產、工作有一定關係的意外傷亡”的規定,

即使是“在上下班時間、在上下班必經路線途中,發生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無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都應當確定為比照因工傷亡,

而何龍章則是在上班時間在工作區域內發生的非本人過錯的傷亡,不認定為工傷與上述法規、規定的本意不符,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6、因此,某區勞動局根據何某良的申請對何龍章受傷死亡作出不予認定為因工負傷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7、

關於原、被告對何龍章是否是因用工單位的廁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摔傷致死的爭議,因對本案不產生實際影響,故對此不作認定。

第四個方面: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撤銷成某勞函[2002]23號傷亡性質認定,責令成都市某區勞動局對何龍章死亡性質重新認定正確。

在上班期間因上廁所而摔死,“上廁所”算是與工傷無關的私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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