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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保理,實為借貸”案件的實務認定,

  • 由 翟東衛物流律師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2-01-17
簡介<案情概要>A保理公司、B貿易公司簽訂《保理合同》約定:本合同為有追索權保理業務,即指B貿易公司將其因與商務合同買方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A保理公司,由A保理公司為B貿易公司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或其他服務,若買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

商業保理是什麼意思

<案情概要>

A保理公司、B貿易公司簽訂《保理合同》約定:本合同為有追索權保理業務,即指B貿易公司將其因與商務合同買方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A保理公司,由A保理公司為B貿易公司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或其他服務,若買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A保理公司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向B貿易公司追索未償融資款;B貿易公司將應收賬款及相關權利轉讓給A保理公司,A保理公司確認後,給予B貿易公司保理融資額度為300萬元,保理金額的期限為6個月,總費用的費率為19。8%(年化),到期日為2019年9月3日16:00之前,到期日一次性還本;若B貿易公司未按期還款,每逾期一日,B貿易公司需另行按所欠保理金額本金月的萬分之五/日向A保理公司支付違約金。

附件二為一份《借據》載明:今B貿易公司從A保理公司處獲得保理金額300萬元整,B貿易公司承諾6個月內還清全部保理金額及保理服務費。

合同簽署後,A保理公司於2018年3月3日之前將保理金額2695350元匯入B貿易公司指定的賬戶;A保理公司向B貿易公司收取保理業務服務費等費用共計304650元;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登網辦理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手續。後因B貿易公司並未按期還款,A保理公司依據《保理合同》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

認為:A保理公司與B貿易公司簽訂的

《商業保理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故A保理公司主張B貿易公司支付保理融資

本金300萬元及違約金

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援。

後B貿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認為:本案《商業保理合同》應當認定

名為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

保理法律關係應當由三個要素構成:一是應當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二是書面的保理合同,三是保理商應提供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或保理融資等服務。

(1)從《商業保理合同》約定來看,A保理公司的主要義務是向B貿易公司提供保理融資款, B貿易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按約定在保理期限屆滿後償還保理融資款本金,

但並未約定將債務人支付的應收賬款作為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

相反,

還款義務人竟是B貿易公司。

(2)雙方當事人

對於應收賬款產生的基礎合同、應收賬款的數額、是否有效轉讓、是否實際用應收賬款償還融資款以及能夠清償的比例等並未進行任何形式的確認

(3)

合同約定的融資保理期限是半年,但約定轉讓應收賬款的期間是1年

,二者存在矛盾。

(4)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

B貿易公司、A保理公司均確認未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

,根據合同法規定,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

雙方均在《借據》上簽字蓋章

,且均確認該借款與《商業保理合同》的融資款為同一款項。綜上:本案的

實際借款本金為2695350元,並酌情調整應付利息

<實務評析>

實踐中,存在大量商業保理公司以商業保理之名、行民間借貸之實的情形,

保理商不僅面臨被監管處罰的風險,而且基於保理合同項下保理服務費等費用也將無法得到司法支援;此外,隨著經濟下行、振興實體的政策走向縱深,今後保理商所獲得的民間借貸利息的司法保護上限也將會大幅度降低。

2020年隨著全國大範圍開展的商業保理公司摸查清理工作的進行,商業保理市場洗牌在所難免,即將迎來下半場,整肅、調整、規範成為主流,對於想要掛著“商業保理”名頭、行放貸之實的從業者,請清醒地認識到,打插邊球的做法已行不通,套利空間殆盡,也謹防在運動執法背景下成為犧牲品。

<相關依據>

《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

第2.4條

規範和促進直接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方式,拓寬金融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援和保障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係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防範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0〕25號)

第13條

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依法支援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交易模式,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司法保障。統籌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關係,

對於借貸合同中一方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和超出司法保護上限的,不予支援。對於當事人以預扣利息、租金、保證金或加收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行為,按照實際形成的借款關係確定各方權利義務。

規範、遏制國有企業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迴歸實體經濟。

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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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翟東衛專業物流律師團隊】,是由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翟東衛律師發起建立,

自2007年起專注於航空運輸、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

,如今已發展成近三十名專業物流律師及相關輔助人員組成的物流專業律師團隊。團隊成員均有著雄厚的法學功底、法律素養以及出色的訴訟技巧,為國內外客戶提供最專業、全面、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翟東衛律師團隊專注於服務國內外物流企業,是各個物流行業協會的高階顧問,百餘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團隊每年處理物流相關糾紛百餘件,

業務遍及美國、加拿大、英國、印度等國家及地區,以優質的法律服務及豐富的本土訴訟經驗贏得物流業界的廣泛讚譽。

關注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團隊網址:http://www。wuliu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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